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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留守儿童典型案事例
2017-06-01 14:4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江苏检察机关保护留守儿童典型案事例

  目  录

  1.案例一:开展亲职教育 改变留守少年监护缺失状态(南京)

  2.案例二:坚持双向保护 关爱留守儿童成长(盐城)

  3.案例三:发挥检察监督职责 保障留守儿童乘车安全(宿迁)

  4.案例四:严惩性侵留守儿童犯罪 加强留守女童自护教育(徐州)

  5.案例五:立足办案 加强监督 开展多种预防工作(扬州)

  6.案例六:三年接力 助外地留守儿童圆大学梦(苏州)

  7.事例一:探索构建涉案留守青少年社会帮扶救助机制(淮安)

  8.事例二:依托“未来计划”保护留守女童远离性侵(宿迁)

  9.事例三:建立留守儿童辅导站 综合救助八千余名留守儿童(徐州)

  10.事例四:聚力“蒲公英”工程 护航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南京)

  典型案事例之一

  开展亲职教育 改变留守少年监护缺失状态

  2015年5月,未成年人孔某与他人至南京市某区超市行窃,窃得香烟、现金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余元。案发后,孔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严格年龄证据审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侦查机关报捕时的证据材料显示,孔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案件承办人经仔细审查发现孔某作案时的年龄存疑。为厘清真相,承办人走访相关单位,补充医院出生登记簿、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孔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对孔某开展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孔某作案时为留守未成年人,缺乏关爱和监护,作案是因其结交不良少年,挽救教育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遂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将其纳入观护帮教工作站进行帮教。针对其因家庭教育、父母监护的缺位造成的心理问题,开展咨询和矫正;安排孔某在仓库从事送货工作,培养其吃苦精神;联合“黄丝带帮教中心”力量,为孔某提供就业指导。

  开展亲职教育,改善亲子关系。经社会调查发现,孔某从小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父亲忙于工作,对孔某缺乏关爱,父子关系不融洽,家庭教育缺失,这是孔某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为解决孔某缺乏家长有效监护的现状,检察机关引入“开放式观护模式”,即仅白天让孔某至观护帮教工作站实践,晚上回家与家人生活,同时对其父亲开展亲职教育。一方面要求其父亲调整工作状态,每天亲自接送孔某,多给予亲情呵护,另一方面安排司法社工就家庭教育观念、与孩子沟通技巧等给予专业指导,使其认识到父母在子女教育中的重要性。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检察机关深挖未成年人犯罪深层原因,通过开展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不仅改变孔某的法治观念、交友观念,还改变了孔某父亲的教育理念,改善了家庭教育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孔某原本的留守现状。最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孔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目前,一家人其乐融融,孔某也已有稳定工作,月收入5000余元。

  典型案事例之二

  坚持双向保护  关爱留守儿童成长

  2015年10月,盐城市某县刘某(男,14岁)听说其干妹妹经常被曹某(男,13岁)起绰号,便趁课间推打曹某,致曹某头部撞击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批捕阶段,刘某的父母始终拒绝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讯问,办案人员经多次编发短信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监护义务无果后,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及时对刘某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经阅卷、讯问、调查,办案人员无法确定刘某是否委托律师时,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办案人员多次劝导下,刘某的父亲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愿意配合参与讯问,并通过亲情会见及时缓解了刘某的不良情绪。

  综合救助帮助被害人重返校园。一是帮助身体康复,在与刘某的父母多次沟通、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建议学校为曹某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并配合曹某父母进行校园安全保险理赔,帮助曹某解决了二次手术费用;二是落实法律援助,保障曹某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是开展经济救助,申请慰问金2000元,并捐赠书籍、书包等物;四是开展心理疏导,探望手术后的曹某,帮助他修正厌学等不合理观念,鼓励他恢复生活的信心,目前曹某已返校读书。

  检察建议助推校园安全整治。结合本案,针对教育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教育局充分采纳建议,在全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了预防校园暴力与欺凌主题班会活动,并联合相关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坚持双向保护理念,既依法维护涉罪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有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化解了社会矛盾。

  典型案事例之三

  发挥检察监督职责 保障留守儿童乘车安全

  2013年3月,张某驾驶公交车当“校车”,撞伤乘坐该车的宿迁市某县幼儿园学生小君,致小君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主动摸排调查,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小君所在幼儿园共有200余名学生,其中近45%系留守儿童,接送幼儿上下学用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针对该情况,检察机关联合民政、教育等单位开展专项摸排调查,了解到全县共有乡镇幼儿园40余所,其中使用类似本案中“黑校车”接送学生的达30余所。为此,检察机关依法向县教育局、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一是建议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集中开展校车排查和整治;二是建议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三是建议财政部门增加专用校车采购财政预算;四是建议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持续跟进督促,确保整改到位。检察建议制发后,该县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联合会议部署校车安全整改工作,安排财政拨出专款补助幼儿园购置校车。为保障整改到位,检察机关还通过入园调查、现场会办等形式进行跟进督促,推动公安机关于当年开展三次校车专项检查,建立校车及司机专门档案;推动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乡镇道路管控力度,加大对货车、拖拉机和非营运客车接送学生惩处力度;推动教育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典型意义: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成长环境。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及时堵塞了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保障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截至目前,该县所有幼儿园校车均达标准,未再发生一起因校车违规运营导致的安全事故。

  典型案事例之四

  严惩性侵留守儿童犯罪 加强留守女童自护教育

  2015年10月,徐州市某县中年人郭某在王某(女,13岁)的外祖母家中,对王某实施猥亵。2016年6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两年。

  “零口供”指控,惩处侵害留守儿童犯罪。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猥亵事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制定详尽的引导侦查取证方案。协同公安办案人员对被害人及目击证人徐某(亦为未成年人)进行“一站式”谈话询问,帮助二人说出郭某行为细节;督促侦查人员及时扩大取证范围,补充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证据。审查起诉环节,面对“零口供”情形,检察机关以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强化指控,有力揭露了郭某的罪行,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

  “四助”工作法,综合救助涉案留守儿童。针对王某遭受侵害、家庭困难的状况,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四助工作办法”,对被害留守女童王某实施综合救助。一是其家庭资助3000元专项“阳光基金”;二是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留守女童王某、徐某进行心理干预、疏导,使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三是协助王某办理转学并商请免去学杂、住宿费,解决其不愿在原校就读的问题。

  开展“三进”活动,增强留守女童自护能力。针对该案暴露出的留守女童自护能力差、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县检察院成立志愿者队伍,开展以“法伴少年?花季护航”为主题的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三进”活动,着重提升留守女童对不法侵害的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一是与教育部门联系在多所村小开讲法治课,突出讲授防性侵技巧,并张贴卡通形象海报公布救助维权热线及微信号;二是与文化部门合作在社区、乡村表演法治情景剧、播放“护苗”微电影,普及法律知识;三是印制《致全县留守女童家长的一封信》、《女童自我防范技巧》等维权漫画册发放至全县留守儿童家庭,与民政部门联合督促家长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责任,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家庭关爱。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性侵害留守女童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维护留守女童合法权益。同时,针对个案暴露出的问题,开展“三进”活动,针对性开展教育,提升留守女童及其家庭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自护能力,为留守女童安全健康成长提供了有效保护。

作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