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自行侦查,终于查清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中30余万元利息款的存在,在制作起诉书时将这笔钱“剔除”。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罪轻证据,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崇川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说起来颇有故事性。被告人夏某现年61岁,是无业人员,老家在南通。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间,夏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在明知上海市两处房产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以上述房产做抵押,多次与被害人老沈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从老沈处骗取借款共计100余万元,后逃往深圳。
老沈在夏某欠债潜逃后,于2011年到上海打官司,虽然官司赢了,但是当老沈到法院申请执行抵押物时才发现,这两处房产并非夏某所有,而属于他人。老沈于2012年12月向南通市公安机关报案,夏某在2016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受理此案。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书证借条时发现,借条上均有夏某的书面承诺,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4日结息,且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显示夏某曾向被害人老沈支付了利息。
“如果夏某支付了利息,那么认定诈骗数额时就要把这部分钱‘剔除’。”然而,并没有证据证明这部分利息确实支付。
为此,崇川区检察院决定行使自行侦查权,有针对性地对夏某进行讯问,并找来老沈仔细询问,结果双方都承认支付了利息。然后,检察机关根据老沈提供的账本,到银行调查汇款记录,经过一笔笔核算,最终确认老沈拿到利息共计38.34万元。去掉这笔利息,老沈的实际损失为70余万元。这些自行侦查后获取的证据和算出的数额,都在起诉书中得到了体现。
“减掉这笔钱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就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量刑会减轻。”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说,“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我们同等看待,即使取证再难也要尽力收集,目的就是要在每个案件中充分实现公平正义。”(徐德高 葛明亮 马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