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清风苑》特此刊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毒品犯罪案件情况报告。从这份报告中,我们既看到南通地区毒品案件的个性问题,更看到当今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打击毒品犯罪,仍旧形势严峻、任重道远,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这也是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的意义所在。
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58件,毒品犯罪案件16件,占比27.6%;2015年受理64件,毒品犯罪案件23件,占比35.9%;2016年受理69件,毒品犯罪案件33件,占比47.8%。
2.毒品品种相对单一。在2016年受理的33件案件中,32件涉及的主要毒品种类是甲基苯丙胺,1件涉及海洛因,未发现前些年常见的毒品种类氯胺酮、鸦片等。
3.再犯累犯现象突出。受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有前科劣迹。“以贩养吸”的情况普遍,毒品再犯、累犯的比率较高,反侦查能力强,“零口供”案件占比上升。
4.关系型犯罪较为普遍。涉毒案件多为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夫妻、同居或同乡好友等关系,地缘性特征明显,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5.犯罪手段更加隐密。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更倾向于通过班车托运、快件邮寄、利用不知情人贩运、约定交易地点单人取货等较为隐秘的方式进行交易。
对话李小东:遏制毒品犯罪要从源头抓起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经过持续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我国毒情形势保持稳定,毒品蔓延势头总体可控,没有发展成为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社会问题。但是,禁毒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总体上毒品犯罪仍呈蔓延趋势,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李小东对近三年该院办理的毒品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记者采访了他。
《清风苑》:这份调查报告反映出的情况,是南通地区毒品案件的个性问题,还是具有某种普遍意义?
李小东:南通不是毒品的发源地,所以涉及生产制作毒品的犯罪不多,我们办理的案件基本上是贩卖毒品案件为主,毒品类型也比较单一,这是我们南通地区的毒品犯罪特点。
但是调查报告反映出的其他一些情况,比如毒品犯罪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南通为例,近两年上升幅度非常大。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很多,比如南通近年来交通越来越便捷,跟苏南接轨的同时,毒品的流入也随之增加。通过苏通大桥、崇启大桥的联通效应,来自上海和省内苏州、无锡的毒品明显增多。此外,随着南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也大大增加。外来人员的构成鱼龙混杂,一些来自湖北、四川等地的吸毒、贩毒人员也混迹其中。所以说,打击毒品犯罪必须整体联动,只靠我们南通一地打击是不行的,主要还是要从毒品的来源地着力,切断毒品犯罪的源头。
至于犯罪手段更加隐密,我觉得这与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物流产业的发展有一定关系,犯罪分子利用物流产业的管理漏洞,快递毒品;利用一些匿名支付手段,比如比特币进行支付,反侦查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先进,这也是一个共性的问题。
《清风苑》:结合办案经历,你觉得近年来毒品犯罪蔓延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累犯再犯现象?
李小东:毒品犯罪增加的原因很多很复杂:一个是年轻人的攀比、寻求刺激的心理在作祟。在南通,毒品犯罪原来主要集中于主城区和经济较发达的启海地区,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现在已经流入到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一些乡镇、农村地区都有发生。这些地区的年轻人原来对毒品没太多概念,现在经济条件好转以后发现城里的“小伙伴”这么会玩,感觉很酷,就很容易沾染上毒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益。毒品犯罪是一个暴利行当,一些犯罪分子从外地购买毒品,一克两三百块钱,运输到南通来贩卖,一克可以卖到六七百块,一倍以上的利润,很多人抵制不了这个诱惑。
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已是一个普遍现象。很多犯罪分子是以贩养吸,他们中很多人是没有工作的,没有经济来源,要吸只能贩毒,有利益、有土壤、有环境,很难阻止他继续去犯罪。更重要的是,毒品又跟一系列的犯罪有密切联系,要吸毒没钱怎么办?那就去贩毒,或者盗窃、抢劫。吸食了毒品以后精神恍惚,容易冲动,就会去打架、毁损财物,造成各种社会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毒品就是万恶之源。
《清风苑》:检察机关查办毒品犯罪案件,主要的难点在哪里?
李小东:难点之一是涉毒案件的审结率不高,也就是办理这类案件耗费的时间偏长。比如2016年我们受理的33件案件,除1件1人的艾滋病案件,因案情简单、羁押主体特殊,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之外,其他案件均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其中有16件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占全部毒品案件数的48.5%。
导致案件审查效率不高的原因,在办案方面,有我们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的效率和能力问题,但主要的还是侦查取证不规范以及补查证据不到位的问题。
此外,还有就是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不够精准、统一。比如毒品犯罪一般会牵涉到上下游犯罪,根据牵连管辖的原则应当并案处理,但侦查机关出于考核的考虑,有时会将案件拆分给不同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又要再行并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毒品数量的认定上,也存在这类问题。在供证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毒品数量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如黄某某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在供证不一的情况下,我们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应简单适用“就低认定”规则,应当综合全案证据作出事实认定,最终增加认定毒品800克。此外,对于液态毒品的数量认定也存在分歧,直接认定液体总量与认定毒品含量之间的差异很大。
《清风苑》:打击毒品犯罪这样的题材我们在影视剧中也经常看到,影片反映的内容真实吗?检察机关对缉毒警察的侦查行为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李小东:影视剧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它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很多影片中常见的桥段,在现实生活中都有原型。比如说很多影片中会有警察卧底,打入犯罪集团内部;或者发现了犯罪线索,但是为了抓“现行”而让犯罪分子完成毒品交易等等,这些都是在司法办案中经常发生的。我们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不少案件的在卷证据显示有特情介入,公安机关在情报经营过程中获悉犯罪线索,然后实施精准打击,定点清除,一举将犯罪嫌疑人人赃俱获。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侦查机关规范办案,并强化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对我们审查案件是很有帮助的。比如在“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方面,我们办理的好几起案件中,承办人经过沟通后,获准听取侦查阶段收集的录音资料,进而增强了指控犯罪的内心确信。但是这种“技侦”材料的证据转化工作目前还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机制。
与影视剧中理想化的桥段不同的是,现实生活中的办案规范对于工作细节的要求很高。假如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时未进行全程录像、拍摄的照片不全、提取的物证表述不清,都会对证据的效力带来负面影响。如我们办理的顾某某贩卖毒品案,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电子秤作为称量工具。而经计量鉴定,该电子秤是三无产品,计量时存在误差。类似这种问题,稍不注意就会疏忽,进而影响到定罪量刑。所以,规范侦查行为是更准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清风苑》:面对毒品犯罪数量不断上升的势头,你觉得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来应对?
李小东:打击毒品犯罪,可以说是形势严峻、任重道远,绝不是检察机关可以单独完成的任务,它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支持。这也是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号召全世界人民共同来抵御毒品危害的意义所在。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我认为我们要着力加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比如定期召开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在 “检侦一体化”方面做好文章。全方位介入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特别是要在“技侦”证据材料转换、特情管理等方面,与侦查机关达成共识,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在检察机关内部,我们要加快推进专业化机制建设,建立毒品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小组,确定一名或多名员额检察官专门负责毒品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同时,要加大涉毒案件办理的培训力度。比如我们南通检察机关开展的毒品犯罪案件“小课堂”活动,通过创新教学形式,有效提升了培训质量。另外,南通市检察院公诉处还编辑了《规范、问题与实例:毒品犯罪案件专项整理》资料,对毒品犯罪案件存在的主要实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积累经验、传承方法的效果。(文﹥ 郭永胜)(责编 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