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因为自己的汽车电瓶被盗,遂与好友王某合谋盗窃他人电瓶供自己车辆使用,在第一次盗窃电瓶得手后,竟然一发不可收拾,在短短两天之内驾车作案10起,一念之差,完成了由被害人向被告人的“华丽”转身。近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经审查,2017年1月16日,有盗窃前科的马某因为自己的汽车电瓶被盗,与好友王某小酌后商议去盗窃他人车辆电瓶供自己使用,两人遂驾车在赣榆区青口镇义乌商贸城附近,将停放在该处的货车电瓶盗走。意外得手之后,两人感觉盗窃毫不费力,来钱太快,就合伙驾驶白色悦达起亚轿车,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赣马镇、沙河镇等地,三天之内共盗窃作案10起,窃得汽车电瓶20块,合计价值人民币一万四千余元。鉴于马某、王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盗电瓶已经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明 张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