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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解读
2017-06-29 09:08:00  来源:检察日报

  将以案释法融入检察办案每一个环节

  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有哪些亮点?释法方式如何把握?如何确保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围绕《规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了媒体关切。

  较2015年《规定(试行)》,《规定》有哪些亮点?

  据了解,检察官以案释法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缐杰表示,《规定(试行)》下发以来,检察机关取得明显成效,但总的来看,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检察官以案释法意识不强、操作程序不够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各地工作发展不均衡等。为解决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落实中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最高检对《规定(试行)》进行了适时修订,出台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27条,较之前《规定(试行)》,操作上更加细化,采用分章表述后层次更加清晰。例如,《规定》新增了办案释法的概念,明确七类办案释法重点案件和八类办案释法对象,以及依职责主动启动、依申请启动、依指令启动三种启动方式,列明在办案释法中应当重点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五项重点内容,对以案释法说明书制作列明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新增了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对下指导等条款,要求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的评价激励机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双语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培训力度,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办案释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有何区别?

  《规定》明确指出,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多地带有普法性质,其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在释法案件的选择上也有所差异。”缐杰解释说。

  据介绍,与办案释法相比,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加突出其释法方式的多样性。向诉讼参与人办案释法,《规定》明确了书面、口头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比如,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缐杰特别指出,在当前新媒体蓬勃发展、社会传播媒介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更加主动地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方式方法。例如,可以依托检察机关“两微一端”新媒体矩阵,推送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参考。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媒体宣传、完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和新颖性。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如何选择释法方式?

  “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取何种方式。缐杰指出。

  据介绍,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并做好工作记录。缐杰认为,口头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灵活、便捷,而且通过检察官与诉讼参与人面对面直接对话,有利于增强沟通交流效果。

  “在司法办案的一些关键环节、时段,对于某些重大复杂敏感而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果只采取口头释法说理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就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说理。”缐杰进一步指出,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法,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缐杰强调,无论采取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都应当就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刑事政策、办案的程序和进度、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等进行释明,保证办案释法的质量和效果。

  如何确保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

  在缐杰看来,检察官结合办案进行释法普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案件相关人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办案与普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做好普法工作也是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

  面对“案多人少”工作现实,如何使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对此,缐杰回应道,一是在释法方式上,检察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考虑案件内容特点和释法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释法方式,看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以案释法效果,更有利于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作者:徐日丹  编辑:马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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