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落实,赋予检察官的职权多了,需要检察官独立做出决定的事项也多了,感觉自己肩头的担子更重了,办案中每一个判断和决定的做出都比以前更慎重,更‘烧脑’。”
这是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邵宁的真实感受。
邵宁从事公诉工作已近7年,曾主办走私、受贿等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先后两次因业务竞赛及纠正重大不实案件被荣记三等功。2016年,她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和过硬的综合素质,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成为无锡市31名入额的助理检察员之一,也是无锡市检察院最年轻的员额检察官。
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邵宁已办结多起一审及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对改革前后的变化体会颇深。
邵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改革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需要独立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更多,整体效率由此大幅提高,让她体会到更多、更大的成就感。
在今年办理的钱某盗窃案中,当事人钱某上诉称其中100元航天纪念币并非其盗窃所得,邵宁经审查后发现,认定钱某盗窃100元航天纪念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邵宁深知,虽然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最终对钱某的定罪量刑,但却违背了证据裁判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原则,且会影响违法所得的准确认定和后续处理。
为维护司法的严谨性和公信力,邵宁向法院提出查清这部分事实后改判的建议,经过与合议庭多次沟通,法院最终做出对这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的二审判决。
邵宁说:“以前上诉案件向法院提出改判建议也需要汇报后由领导决定,现在我审阅案件材料后就能直接撰写阅卷意见交书记员用印并向法院送达,一个简单的二审案件顺利的话,不超过5个工作日就能给出明确的意见。”
改革后向检察官充分放权,会不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邵宁认为,虽然检察官的职权比以前有所增大,但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同步建立起了防止权力滥用的强大制约机制,检察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往往更加仔细、认真、负责。
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公诉人具备更强的证据审查和判断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说理能力和出庭能力,同时来自辩护人、当事人等的外部压力也比以前更大,检察官所面临考验的难度系数大大增加。
邵宁告诉记者,如今她每天都会利用很多时间去思考办案,利用业余时间“充电”提升业务能力,有时甚至早上刚起床脑子里就会不自觉地蹦出某个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邵宁打趣地说,由于时刻紧绷着责任弦儿,办案比以前更“烧脑”,最近家里人已经给她做过好几顿鱼汤补脑了。记者 蔡长春 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