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最高检出台以案释法新规:融入检察办案各个环节
2017-07-17 08:55:00  来源:正义网

  “被害人韦某的伤情有三次司法鉴定意见,如果依据重伤的鉴定意见,韦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反之,如果采信轻伤的鉴定意见,就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为什么采信第三次鉴定意见,需要解释其合理性,更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邻里之间一个不经意的推搡引发了刑事案件,有必要向公众公开办案,进行法治宣传教育。”2017年5月26日,作为旁听人员,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参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示范观摩活动。

  间隔一个月后,2017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和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上述广西的刑事申诉案件就在其中。

  据发布会透露,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2714件,其中公开审查546件,公开审查案件息诉率达84%。

  “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是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方式之一。”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告诉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一些疑难复杂的不起诉、不抗诉和刑事申诉案件,积极探索公开审查听证等方式,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就案件矛盾焦点问题深入解析、释法说理。

  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总体转向个案

  “传统普法模式的关键词是单向性、灌输式,而以案释法则是双向性、参与式的普法过程,可以将专业的法律语言变得通俗易懂。”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采销中心副总经理张洪川在受访时表示。

  记者注意到,相比2015年版的《规定(试行)》,《规定》在内容上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对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方式也作出归纳和补充。同时,明确了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六类案件。

  近期备受关注的于欢案在二审过程中,山东省检察院出庭人员当庭辩论表示,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庭审结束后,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通过“答记者问”形式对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依据,以及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要依据作出解释。山东省高级法院不仅运用微博在长达11个小时的直播进程中,发出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133条信息,公开透明地直播庭审,而且判决后迅速公布判决书。

  “要充分利用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直播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这是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该《意见》要求建立各类主体以案释法的制度,并围绕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来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于欢案二审过程中诸多受到褒扬的点都扎扎实实地落实了《意见》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苏俊表示,从于欢案二审判决至今的舆情反应来看,山东省检察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能够通过以案释法,有效地澄清真相,回应公众疑虑,并围绕案件焦点及时作出法律解读,树立了司法权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社会公众而言,对具体个案的关切,往往超过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而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冲击与影响,也可能胜于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在个案中,司法工作者同时担任普法者的角色,能够引导公众在个案诉讼流程中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相较于个案之外的传统普法模式,“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再是普法与司法相分离,在降低普法成本的同时,使得普法活动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总体转向个案。

  将以案释法深度融入检察办案各个环节

  除了“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外,“检察官办案释法”是以案释法的另一种重要形式。“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本身对检察机关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

  “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检察机关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能力和形象的有益尝试,通过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苏俊说。

  在“检察官办案释法”部分,《规定》就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如何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释法说理作出规定。缐杰告诉记者,曹某强制医疗案是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之一。

  2016年9月29日晚,涉案精神病人曹某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自己家中,持羊角锤猛砸熟睡的妻子、10岁女儿和3岁儿子头面部,致3人全部死亡,后自杀未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曹某无犯罪动机,且在案发前曾有自残行为;其本人供述称作案时产生幻觉,怀疑有人要迫害其家人,其亲属亦反映曹某平时精神不正常。根据案情及讯问时曹某的表现,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精神状况作出鉴定,于是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曹某精神问题进行鉴定。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对曹某变更强制措施后,经审查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认为在亲属不能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曹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提出申请后,法院对曹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杀人为何不偿命”“强制医疗等于放人”……被害人近亲属内心存在诸多困惑,为了让被害人近亲属听得懂、听得进,办案检察官根据被害人近亲属的文化程度、接受能力等情况,充分发挥口头说理的灵活性与亲和性,与被害人近亲属促膝长谈,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心理疏导与释法说理,最终赢得被害人亲属认同。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把以案释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释法普法体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自2016年10月以来,上海、广东、四川、重庆、安徽等五省市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以‘诉讼式审查’的形式,全面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等诉讼各方当事人意见,最后作出综合审查判断,把审查逮捕的过程变为释法说理、宣讲法治的过程。”缐杰认为,检察机关应将以案释法深度融入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

  未成年人释法说理教育感化贯穿始终

  在重庆,一群以“莎姐”为名的检察官们在以案释法方面作出很好的表率。这些检察官们面向未成年人,在《重庆晨报》开设“莎姐故事”专栏,被学生、家长誉为“最鲜活的普法教材”。3年来,“莎姐故事”共推出106期,共计17万余字。

  除了讲故事,“莎姐”还走进校园、走进课堂,针对城市学生、留守儿童、进城农民工子女,把案例汇编成“口袋书”,拍摄成微视频、微电影,成为在未成年法治教育领域循循善诱的“知心姐姐”。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阳沟派出所所长郑尚伦认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治理,重点在于前期的犯罪预防,检察机关借助“莎姐”这个平台开展进校园活动,通过讲解典型案例潜移默化地帮助学生树立法治意识,进而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是非常必要。

  将以案释法和教育感化贯穿于办案始终,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以贯之的做法。2016年6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着手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各地共组织巡讲1.7万余场,覆盖1.8万余所学校和1780万名中小学生。

  “检察官在以案释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其中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案件,必须按要求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对未成年人姓名以及其他可能推导出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予以处理,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对其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缐杰表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出庭和跟踪帮教等方式,进行全力挽救。

  张洪川提出,以案释法,意在警示,要以法律的启示帮助未成年人增强法治观念,避免遭受不法侵害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对于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校园暴力案件,检察机关格外重视。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最高检第二十一次检察开放日座谈会上强调,校园欺凌特别是校园暴力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毒瘤”,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对校园暴力发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2016年2月9日,17岁的杨某纠集同龄的黄某等人先后对金某打耳光、拉头发、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致轻微伤。金某倒地后,黄某等人又对其进行污辱,并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整个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事后这些小视频甚至被扩散到多人的微信朋友圈。

  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更没有认识到该行为系在公共场所强制侮辱他人,属于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

  “对未成年人进行以案释法,一定不能把处罚作为主要手段,最根本的出发点应当是通过教育感化帮助未成年人成长。对于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办案人员应当让他们意识到,他们所做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因为年龄小,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处。”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放慢语速说完后,又将这段话大意重复了一遍。(作者:史兆琨)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