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本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强化办案源头控制促进公正司法
正义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郭洪平)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案件承办确定是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或者立案办理的案件,直接确定承办该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办法》要求,案件承办确定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办案、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动态平衡原则。除绝密级的案件以外,所有案件承办确定工作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确定、网上变更、网上管理。
《办法》要求,案件承办确定应当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进行。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通过随机分案方式确定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在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中,组内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的,应当以独任检察官身份直接参与随机分案。
《办法》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其他不宜纳入随机分案的,可以通过指定分案方式进行分配。需要指定分案的,由本部门负责案件分配的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办法》明确,案件承办确定后,发现有需要变更办案组织形式的,承办检察官请假休假等情形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变更决定。如果是认为承办检察官有违法办案情形,或者有依法需要回避的,以及属于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指定办理的,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应当报请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定。
《办法》要求加强对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以及履行人事管理、纪律检查、监察等职责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监督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情况。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承办确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情况,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案件承办确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办法》还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轮案技术规则》作为附件一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