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时节,鱼虾成了人们餐桌上广受欢迎的佳肴,价格也水涨船高。有人便利欲熏心,明知禁渔期仍继续在太湖水域利用明令禁止的工具捕虾40余次,共捕得青虾、白虾300公斤左右,获利10000余元。2017年7月26日,张某、王某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张某与妻子王某来自安徽,长年在无锡太湖边捕鱼。在明知2016年2月1日至8月31日为太湖封湖禁渔期的情况下,为补贴家用,仍利用违规渔具在太湖水域捕捞太湖青虾、白虾。在没有办理捕捞证的情况下,期间,张某夫妻每次下午5点左右驾自制铁船到太湖水域置网,隔天凌晨3、4点摸黑收网。随后收网洗晒,联系附近菜市场鱼贩钱某,按青虾35元,白虾15元左右一斤出售,下午再出门设网。据张交代,平均一次可捕虾达20斤左右。
2016年5月,张某夫妻就曾因非法捕捞被渔政部门处理过,但仍不思悔改,反而以“弥补损失”为名继续偷捕。
2016年6月12日早,张某驾船至常去的太湖水域准备收网时,被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承办检察官介绍,设立禁渔期是写入我国渔业法规的国际通行制度,目的是为保护水生生物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发展。在禁渔期使用违规渔具捕捞无异于杀鸡取卵,最终将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必须严厉打击。今年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5件7人,近期将陆续公诉。
(郭筱琦 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