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提起公诉。本案涉案毒品为26.01克,其中一笔0.2克毒品交易发现于审查起诉阶段。
38岁的嫌疑人小玲,东北人,暂住南通,无业,曾因贩毒被判刑。2017年3月至4月,小玲多次在南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买家为徐某、唐某和黄某。
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是本案承办人。按照毒品案件一般的办案经验,邹建华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查看近期移送过来的毒品案件,发现另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的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小玲的供述中出现,而且,王某案发就是小玲检举揭发的。这时,邹建华心中产生了一个疑问:王某吸毒,他的毒品又从何而来,会不会是从小玲处拿的货?
邹建华当即决定先去提审王某。经过一番讯问,事实很快清晰:2017年4月30日,王某在暂住地容留他人吸毒,毒品是从小玲那里购买的,数目不大,0.2克。公安机关移送本案时,未将这一犯罪事实列在其中。
数目再小也不能放过。邹建华决定趁热打铁,带着从王某那里获取的口供去看守所提审小玲。
“你自己是否吸毒?”“你与那三个人是怎么认识的?”“除了你说的与唐某有钱款来往外,还发现你与他之间还有多次大额的微信转账记录,这又是怎么回事?”“你有没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这些事实公安机关均已查证,小玲回答时表情很淡定。
接下来,邹建华抛出重磅问题:“你为什么会有王某容留他人吸毒这条检举线索,你的微信名是什么,‘深秋的黎明’(王某的微信名)是谁?”
此时,小玲舒展的眉头皱了起来,表情不再自然:“这个事情公安机关没有问我,我以为可以躲过去了。没想到,还是给查出来了。”小玲如实交代了曾经卖过毒品给王某的犯罪事实。
“0.2克毒品,数量不大,但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任何犯罪事实都不能放过。”邹建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