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开始施行后,涉嫌此类犯罪的在押人员存在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或者量刑减轻甚至判处无罪的可能,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的出现,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对“解释”中涉及罪名的在押人员进行了筛查,发现目前关押在当地看守所涉嫌容留卖淫犯罪的在押人员葛某某可能因相关司法解释的生效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检察人员依法立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在押人员葛某某曾容留一人卖淫多次,根据“解释”规定,容留、介绍卖淫二人以上构成犯罪,因此葛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显然在押人员葛某某已不适宜继续羁押。2017年8月1日东海县院依法建议东海县公安局释放葛某某。同日东海县公安局撤销该案,对葛某某予以释放,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