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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刚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升司法办案水平
2017-08-14 08:38: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法院第十七号刑事审判法庭内,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正在开庭审理,出庭支持公诉的是该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骅,辩护人是该县律师协会会长陆祎。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周某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进行了激烈交锋。休庭间隙,就在法庭内,刚刚还在唇枪舌剑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却就法律共同体建设、保障辩护人权利、共同提高法律应用水平等问题,进行交流切磋。

  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庭下交流切磋,共同提高。这样的场景在江苏省检察机关越来越常见。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将保障律师执业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扎实举措,力破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知情难、阅卷难、会见难、听取意见难等问题,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正在形成。

  主动揽下麻烦事:及时推送案件信息

  今年7月19日,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峰收到了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通过“智能推送软件”推送的一条短信:“陈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本院于2017 年6月20日受理;办案部门:广陵区检察院公诉科,延长至2017 年8月4日。”

  这是陈峰收到的广陵区检察院推送的最新的一条案件信息,他的手机上保存了该院今年以来推送的十几条案件程序信息。“我干了十多年的刑辩律师,深深体会到掌握案件信息的重要性。检察院主动、及时地推送案件信息,做了一件大好事!”陈峰说,以前代理了案件后,很多时间花费在了打听案件进展上。如今,他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分析案情,给出更好的法律服务。

  2016年底,广陵区检察院自行研发了“智能推送软件”,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抓取案件程序信息,覆盖刑事诉讼过程18个关键节点。今年5 月1日,软件在扬州市检察院及七家基层院全面上线运行,实现了两级院应用全覆盖,动态节点全覆盖,案件参与人全覆盖。

  据扬州市检察院案管处处长丁朝阳介绍,“智能推送软件”建立了全市律师信息资料库,不需要登记,只需点击关联律师姓名,即可与案件绑定。绑定一次,后续节点就会自动关联,自动筛选出需推送案件信息。“智能推送软件”还扩大了推送对象的范围,在律师的基础上,拓展到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件相关当事人,加大了检务公开的力度。截至今年6月底,扬州市检察院已主动推送案件1128个,程序信息2295条,推送量达去年全年总量。

  像扬州检察机关一样主动向律师推送案件信息,保障律师知情权已经是该省检察机关的常规动作。近年来,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江苏检察机关从需要律师查询到检察机关主动推送,从手机短信、检察公众号到QQ群、微信群通知,再到系统软件智能推送,不断改进推送方式、提升工作质效。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向律师主动推送案件信息19346条。

  不久,江苏省检察院将推出的案管机器人也会把向律师主动推送信息写入系统,运行后,律师知情权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攻坚克难划重点:阅卷权会见权有刚性保障

  “有一段时间,我真不想干律师这个职业了!”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崔明霞律师谈起曾经的阅卷难,苦不堪言。

  她办理过一件集资诈骗案,28本卷宗,带了两部相机用了两天半时间才把材料拍摄完。“时间成本太高了。累得都快瘫了,哪里还有力气看卷,更难以精力充沛地出庭。”

  如今她在检察机关切实感受到了尊重和便利。“一张光盘五分钟就可以把整个卷宗轻松‘带走’,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了。”

  崔明霞律师的感受变化背后是江苏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刚性保障。今年初,该省检察院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作为2017年30项重点检察工作任务之一进行部署,对着力解决检察环节律师阅卷难、会见难问题提出了刚性目标。

  江苏检察机关从扩大电子卷宗制作范围入手,要求批捕、起诉案件均要制作电子卷宗,以便为律师电子阅卷、异地阅卷提供方便。律师阅卷难在江苏检察机关已不是问题,今年1月1日至7月16日,律师共提出阅卷申请10119次,检察机关已全部安排。

  比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等3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经检察院许可。由于各地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为此,该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以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严格把握“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及“可能有碍侦查”的条件,坚持自侦案件拟不许可律师会见报上一级院审批的程序,自侦案件许可会见的比例不断提升。今年律师提出会见申请277件次,不同意会见的70件次,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6.1%。

  徐州市某基层检察院查处鲍某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时,侦查员在拘留证上勾选了“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经过申请”的选项,鲍某的律师申请会见时遭到看守所拒绝。律师反映后,案管部门随即调阅卷宗,发现鲍某案件并非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并不需要批准,于是,该案管部门向承办人发出书面流程监控,同步纠正错误,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对抗变对话:良性检律关系助力办案水平提升

  7月17日,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给苏州高新区检察院公诉科朱晓丹寄来一份法律意见书,就其代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发表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几点意见。

  此案中,律师和公诉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侵占数额存在分歧。朱晓丹多次致电王亚听取意见,王亚担心电话沟通不够清楚,就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寄给了承办人,解释了侵占金额中部分为真实的报关业务。承办人在案件审查报告撰写中吸纳了律师意见,最终在侵占金额的认定上,除去了真实报关业务所产生的费用。朱晓丹告诉记者,近期该案将被退查,律师的意见起到了重要作用,她会将退查信息及时通知律师。

  主动听取律师意见、把律师意见写入审查报告已成为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的常态。2016年以来,该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主持召开了三次律师代表座谈会,并要求各级检察院都要定期听取律师意见,构建良性检律关系,提升司法办案水平。

  徐州、宿迁等市检察机关构筑律师深度参与检察工作模式,邀请律师对案件发表意见,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等。2016年以来,邳州市检察院邀请律师参与并监督5起故意伤害案件、10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和解,提升司法公信力。如皋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一方面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另一方面注重听取、采纳律师意见,2016年以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服判率为90.5%,上诉案件无一例发回重审。

  “检察官和律师既是对手又同属职业法律人。多听对手意见、建议,有益于更好地办案。”沭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兆东说。

  “律师和检察机关要找到共同点、法律关注点,在共同捍卫社会公共利益上大有作为。”徐州市政协委员、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召强表示,他正积极参与检察机关提起或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目前,江苏在检律沟通协作方面已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联通共享机制、检律交流平台等渠道。刘华表示,“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希望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让这个世界因法治而变得更加美好。”

作者:卢志坚 宋世明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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