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单位的2名职工因琐事发生口角,同事反目,其中一人将对方鼻部打成轻伤。近日,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控申科案件承办人和人民调解员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双方进行调解,原本打算对簿公堂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良好的效果。
经了解,胡某某与李某某系灌云县新汽车站职工。2017年7月31日8时许,胡某某与李某某在灌云县新汽车站检票口因口角发生打架斗殴,互殴中胡某某鼻部被李某某打伤。经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胡某某鼻部左右支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时,因被害人要求赔偿20万元,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为虽然殴打他人不对,但是胡兴波动手在先,只愿意支付4万元,双方经其他同事及派出所多次调解,一直没有调解成功。灌云县院调解员和控申科承办人在熟悉案情和了解双方系同事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现场说和,多次耐心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把“情、理、法”融入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告知双方能否达成谅解协议的利害得失。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当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也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当场握手言和,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双方重归于好。
这起因琐事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得以成功调解,不仅和谐办理了这起轻微刑事案件,使受损的同事关系得以修复,还实实在在地化解了在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