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千里驱车组团专挑车内财物盗窃 两男子被如东检方公诉获刑
2017-09-15 09:13: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犯罪分子不惧迢迢路远,不惧山高水长,3男子组团专门从浙江温州驾车至江苏南通地区实施盗窃,他们专门到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挑选目标,发现车主未锁车门的,则伺机窃取车内财物,或者自带干扰器干扰车主锁门,以窃取车内财物。通过这样的方式,他们在南通海门、如东等地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5100元。不过,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没能够逃脱监控的火眼金睛,被查获归案。近日,其中2名男子经如东检方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终被判刑。

  被告人甘某、李某甲以及李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均系江西某县人,其中,被告人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甘某三人至温州某镇打工,一天,三人在一起吃饭,均表示手头紧,于是,有人就提出来“出去转转,搞点钱”。因为老家那边偷汽车里面钱的人很多,所以有人一提出来,其他二人就知道是什么意思了,所谓“搞点钱”,就是出去偷人家车里面的钱。经过谋划,甘某三人决定专程开车到南通盗窃,因为“南通比较富裕,老百姓普遍有钱,而且,距离又远,偷了钱也不容易被查到”。

  于是,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甘某三人先后在南通海门、如东施盗窃作案三起,共窃得现金两万多元。2016年12月13日,甘某三人驾车从温州至南通海门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面包车负责接送、甘某主要负责实施盗窃车内财物、李某乙则主要负责望风。下午16时左右,在海门市海门街道某幼儿园路边,被害人冯某驾驶车辆去幼儿园接儿子,由于下车时间较短,冯某就没有将车门锁上,甘某发现冯某没有将车门锁上后,趁机立即上车实施盗窃,在冯某放置于副驾驶位置的钱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次日早上,李某甲驾驶面包车,又将甘某、李某乙二人送至海门某菜市场,甘某二人又在菜市场物色作案目标。八点十五分左右,被害人黄某开车到市场买菜,将一只红色的拎包留在了副驾驶位置,甘某遂上前去拉动黄某的车门,发现车门没有锁上后,立即上车实施盗窃,这一次,在黄某的拎包内,他又窃得现金人民币11600元,全是100元的面值的。

  有了“成功的经验”,享受到了来钱容易的快感之后,2017年3月20日,由李某甲驾驶面包车,甘某三人再次来到南通地区盗窃。这一次,他们来到如东,并在如东一菜市场停车场内,从被害人马某的奥迪Q5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马某发现车内现金被盗后,就到市场的监控室里去看监控视频,发现是一个男的偷走了,于是,马某就报警。后警方在江西老家依法将甘某、李某甲二人抓获。案发后,李某甲退出了一万元赃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佘锋月 邓灿)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