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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检察监督效果 海州提请审议的《规定》获人大表决通过
2017-09-28 10:5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9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升检察建议质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14条,不仅对检察建议的概念、类型作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还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报备及跟踪问效等作出了详实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该项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提升了检察建议的硬度,保障了检察监督的效果。

  由于缺乏相应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在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检察监督手段疲软、监督方式单一的问题。作为监督主要表现形式的检察建议,由于先天刚性不足,难免造成检察监督的效果不理想。不少单位,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新形势下的检察职能不是很了解,导致观念上存在偏差,进而在行为上不是很支持很配合;不少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办理超期,回复迟缓,甚至还有不管不问,遗失检察建议书情况;个别被建议单位不敢正视问题,试图自圆其说,包庇护短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成为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瓶颈。

  为破除检察建议工作中刚性不足、质效不佳等问题,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被建议单位的法律监督,确保检察监督效果,海州区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令状化改造作为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机制建设的有力抓手,年初即把该项工作纳入全院检察工作总盘子,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若干规定》,并广泛征求院内设部门、上级检察院、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

  尽管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包括灌云、东海等县区人大常委会都出台过类似文件,但该院认为在海州区仍有颁行的重大现实必要性。一方面,如前所述,检察建议工作遭遇了掣肘或瓶颈问题,普遍不被相关单位所重视及有效落实,亟需通过其他外力监督和救济手段得以强化和推进;另一方面,海州的《若干规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比较契合当前检察工作的形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近刚刚颁布的有关修改“两法”的决定实施后,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得到立法确认,检察监督范围得到有效拓展。而要履行好这些检察职能,其重要监督方式就是检察建议,显然,对检察建议进行令状化改造,赋予其较强的执行力,已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二)率先对检察建议的类型进行穷尽式列举,几近涵盖了新形势下的所有检察监督职能。纵观本地和外地县区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没有一家对检察建议的类型进行定义和列举,但海州的《若干规定》用一个条款的五个小项,便囊括了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执行活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公益诉讼保护等方面的检察职能。这在检察建议立法上是一个突破性创新,有利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检察职能,进而更好地支持、配合检察工作。

  (三)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发挥了检察建议的功效。一是健全、完善了时限规定,如对向人大常委会备案检察建议明确了七日的时限等。二是进一步强调了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义务。三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的专题询问、专题会议审议处理意见、专项检查、视察、年度评议等保障检察建议落实的不同方式。四是首次对各相关单位若涉及向人大常委会履职评议时须一并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若干规定》最显著的亮点。

  《若干规定》在海州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明令于2017年10月1日予以施行,标志着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令状化改造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必将对整个检察监督工作,以及检察体制改革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接下来,该院将认真落实《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效果,倾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李超)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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