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信用卡给广大市民的日常消费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其中有些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等待他们的或许将是超出他们想象的惩罚。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经济损失145395.24元。
2012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银行赣榆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1张,当时申请的额度是10万元,后来王某某通过拨打中国银行客服电话,将这张信用卡的额度提高到20万元。开始的时候王某某使用这张卡正常买东西消费刷卡,后来就开始用该卡刷卡套现,自称套现的钱都是帮助亲戚李某还了有六七万的欠款,但该亲戚在迪拜因为抢劫被逮捕了。2014年6月3日王某某最后一次还款26000元,之后因为逾期还款,王某某不断接到中国银行发的催收短信和催收电话,王某某感觉自己还不起中国银行信用卡了,就把手机号码换了,以为接收不到这些催款信息就没事了。2017年8月3日下午,赣榆区公安局民警通过蹲点守候,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楼山物流园嘉盛物流有限公司场地内将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归案,截止案发前王某某共欠人民币145395.24元一直没有归还。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虽然刷信用卡支付比较方便,但一定不要逾期还款,更不要恶意透支信用卡,否则不但会在征信记录上留下污点,还有可能处罚刑法,得不偿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江波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