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要求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在意见上双签字。领导干部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8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本市日前出台的《实施办法》以中央《意见》为基本遵循,提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实施办法》强调,着重落实落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为突出抓好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审核把关,要求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意见上双签字。
《实施办法》规定审计、信访、巡视等相关部门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职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掌握的干部“带病”线索情况,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进一步织密监督防护网。《实施办法》还提出强化审核措施,对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实施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带病提拔”倒查制度。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