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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完善立法落实司法责任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2017-10-27 08:52:00  来源:检察日报

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专家访谈

完善立法落实司法责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林维

熊秋红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并提出具体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等。就如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等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对此,该如何理解?

  林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为实现这一战略安排,必须在国家治理层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它意味着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战略目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第二,它意味社会治理的全面法治化。通过厉行法治,使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整体性变革。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将为改善国家治理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理论层面,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立法层面,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法层面,建立高效的执法体系;司法层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等等。第四,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要准备打攻坚战、持久战。

  熊秋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现在所面临的任务之一是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被视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这是由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所决定的。国家治理是党领导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治理方式实现法治化,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键在于将法治作为重要依托。国家治理方式上的这一转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该如何理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与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林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良法就是能够完美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在本质上应当是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愿望、诉求相一致的。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其核心是使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善治首先要求治理者是值得公众信赖的治理者,其次要使服务成为治理核心内容,再次要求政府不断回应公众需求,最后要求治理要达到社会和谐。依法治国中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充分说明良法与善治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良法的产生上应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可以通过监督法律实施,发现问题,促进立法完善,提高立法质量。同时,也可以通过具体的检察工作,在具体办案中主动发现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的建议。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法律案,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熊秋红:人民群众对于立法工作的期待是法律管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离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就不可能有良法,也不可能有善治。为了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应当在法律出台前,针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听取法律适用对象、专家学者、法律执行部门的意见;为了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应当增强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治秩序的建设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可以结合检察职能和办案实践,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护法者”,应当在推进国家法制统一、实现良法善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等等。

  记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熊秋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应包括:一是要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制约性、瓶颈性问题,如司法人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对应职级待遇问题,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等;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改革的系统性、联动性,如完善法官、检察官绩效和司法辅助人员考核办法,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等等;三是要加快科技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的总体效能,如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加强司法大数据的应用等,以促进司法体制改革与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

  林维: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首先,应当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强调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化,深化司法绩效评价,增强司法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其次,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通过科技手段应用,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再次,通过司法职务序列管理、人财物统管、职业保障等方面健全配套,形成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最后,要进一步建立各项制度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执行力,维护司法人员的职业尊严和履职安全保障,优化法治整体环境。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作用?

  熊秋红: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其写入,充分体现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性。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于检察官办案权限、办案组织、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的范围等作了系统规定,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了基本规则。落实司法责任制是遵循司法规律之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多种职能,检察官应当切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中的过滤和把关作用。

  林维: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战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维护公平正义,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根本。强化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与此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造就一支专家型的检察官队伍,保证法律监督正确、及时实施。第二,严格司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严格司法和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依法办案,既包括依照实体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第三,全面强化监督职责。当前,执法不严是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等的力度,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进严格执法。第四,坚持融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直接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注重收集了解民意,收集案件线索,始终坚持从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高度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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