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危险驾驶案中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该案血样提取程序合法性问题开展自行侦查,依法排除该非法证据,据此对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并对公安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侦查机关认定:2016年12月1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本人受伤。经鉴定:薛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
沭阳县检察院受理后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嫌疑人抽取、封存血样的录音录像。嫌疑人称其因事故后昏迷,对抽血过程无印象。因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为认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证据,该院两次将全案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能证实血样抽取、封存过程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材料,公安局机关均不能提供,也不出具民警抽血时不在场的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决定开展自行侦查。一是查看救治材料确定抽血时段。二是询问随车医务人员取得关键证据。三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说明澄清事实。鉴于据以定罪的证据缺失,沭阳县检察院遂以血样来源不合法认定嫌疑人薛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做出法定不起诉。 (徐海涛 宋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