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司法责任制改革启动至今,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认真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明确了包括院领导在内的入额检察官要以司法办案为重要职责。近日,检察长张晓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发现并纠正两起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程序违法案件,并得到有效回复,确保定罪量刑证据来源符合法定程序。
作为案件承办人,张晓强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强奸、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经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侦查机关仪征市公安机于2017年1月26日抽取刘某某血样,于2月3日送检验鉴定机构受理,血样抽取到送检时间间隔长达6日,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提取的血样要立即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故以血样送检时间超期为由,依法向仪征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要求杜绝上述违法情况再次发生。
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这是一个涉案12人持械聚众斗殴、贩卖毒品“零口供”案件。张晓强认真翻阅卷宗,调取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称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在对梁可德住所搜查出的毒品未现场扣押,未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且无见证人在场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作为案件承办人,张晓强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由侦查人员对搜查过程、毒品封存及称量出具说明作出合理解释,补充完善证据的同时向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人员认真学习办理毒品案件程序有关规定,提升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意识。
通过检察长全程独立办案,实现重心下沉、角色回归,既能对规范司法行为起到表率作用,又能对职业素能建设起到较好的带动作用。张晓强指出,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不规范、不合法的侦查取证行为,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指控犯罪的每一份证据来源合法,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邗江区检察院共发出侦查活动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审判活动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刘丹丹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