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我们在审查起诉环节做了大量工作,才让这起不认罪贩毒案件最终水落石出。”该案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办理此案的经过。
今年5月17日,如皋市公安局将邓杰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至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小陈在阅卷和梳理证据时发现疑问:邓杰在侦查阶段的6次讯问中,前4次均提出了无罪辩解,称自己并非贩卖冰毒,而是无偿赠与。可是在最后2次的讯问中,邓杰又作出了有罪供述,但对于自己之前的无罪辩解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不认罪,我没有贩卖毒品,毒品是我送给杨某的,收的微信红包也是我向他借的钱,不是毒资。”5月26日,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邓杰矢口否认自己的贩毒行为。因邓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就不一致,加上侦查机关未针对其无罪辩解进行取证,案件陷入迷局。
面对这一情况,小陈在认真梳理案情之后认为,只要查明案件的几个关键问题,案件事实就能水落石出:一是证人石某在侦查阶段曾称好友邓杰在贩卖毒品后告知其卖了400元;二是购毒人员杨某购毒时并非一人在场,其朋友王某也一直在场,且垫付了200元毒资。
围绕这几个关键问题,办案检察官拟定了详细的退查提纲,并于6月13日,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然而补查期限到期,侦查机关出函称因本案微信交易记录已被删除、证人王某未到案无法核证、证人石某不配合调查等原因,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为由,决定对邓杰涉嫌贩卖毒品案暂不移送审查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检察官立即申请召开本部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该院认为应要求侦查机关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对侦查机关未如实记录、未积极补充侦查等行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办案检察官对该案展开自行侦查。
于是,小陈带着书记员首先对证人石某进行主证复核,她看出石某因出于哥们儿义气而不愿意配合调查,便耐心地向他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终于让其放下内心的顾虑,如实陈述了邓杰贩卖毒品给杨某的事实。
随后,在检察机关有力地敦促下,该案另一证人王某终于到案。接着,办案检察官通过将案件细节中的矛盾点进行详细罗列,要求侦查机关据此进行讯问。经过两次谈话,200元性质也终于水落石出,的确是杨某从王某处借来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
8月16日,如皋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杰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9月7日,法院对被告人邓杰贩卖毒品案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邓杰依旧辩称自己无罪。
但当该案到了法庭辩论阶段,由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邓杰“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收取的400元非毒资”等无罪辩解进行详细举证、深入驳斥之后,邓杰知道其辩解已毫无依据,遂选择了认罪服法。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邓杰构成贩卖毒品罪一案当庭宣判。
承办检察官小陈向记者表示,“对于自行侦查,我们还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尤其是在着力提升自行侦查技巧和能力的同时,必须平衡好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之间的机制衔接,强化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