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逖泉贪污受贿案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顾逖泉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顾逖泉等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仁济公司成为江南造船集团供应商以及供应钢材、催收货款等业务提供帮助。其间,顾逖泉索取、收受仁济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贿赂款共计534万余元。
2004年左右至2013年间,顾逖泉伙同他人分别收受焦某某以仁济公司分红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各230万元。2005年3月,顾逖泉在购买上海市宝山区两处房产过程中,向焦某某索得贿赂款195万元。2009年10月,顾逖泉在购买上海市奉贤区某别墅房产过程中,向焦某某索得贿赂款100万元。2005年至2012年间,顾逖泉伙同他人分别收受焦某某以支付家属旅游费方式给予的贿赂款各9万余元。
此外,2003年间,被告人顾逖泉利用职务便利,在顾逖泉与吕某某均没有资格购买所在单位福利房的情况下,以吕某某的名义取得购买资格,后以39万余元、5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江南造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上海市两套房产。经估价,该两套房产在购买时的市场价分别为63万元、84.8万元,实际购买价低于市场价共计52万余元。
法院认为,顾逖泉等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顾逖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顾逖泉还利用职务便利,低价购买单位房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对顾逖泉应当两罪并罚。
法院判决顾逖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