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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服务大局能力水平 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常州检察出台12条举措
2018-01-07 08:0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提升年”活动部署,今年,常州市检察院出台12条具体举措,切实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市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12条举措包括

  1.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严厉打击危害干扰和阻碍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票据诈骗以及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各类刑事犯罪。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盗窃、职务侵占、商业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防范的力度。突出打击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敲诈勒索等严重刑事犯罪,着力推动平安、和谐的常州建设。

  2.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常州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必要时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妥善办理科技人员犯罪案件,对完成创新任务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全市推行知识产权保护“三专”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实行专业化案件办理和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3.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和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最高检察院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更加重视在司法办案中对内资与外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不断健全非公经济法治护航联动机制,加快“民营经济法治护航中心”建设,定期开展企业走访活动,提供“互联网+菜单式”法律咨询和服务,建立涉企案例数据库,联合法院在案发企业开展巡回审判,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人员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

  积极查办涉及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资金拨付、设备采购以及征地拆迁、资金补偿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贪贿犯罪。重点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在企业和大项目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培育、建设集商流、物流、人才流、资金流等一体的平台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导致重大项目引进受阻、建设受限、后续发展不力等职务犯罪。

  5.加大向企业索贿以及不作为、滥作为等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

  突出惩治重大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利用审批、验收等职权索贿的犯罪,有效促进“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侵权假冒行为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职务犯罪,营造宜商促商的市场经济氛围。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造成重大项目流失及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为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创造优良的软环境。

  6.深化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结合查办各类妨害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的职务犯罪,深入剖析案发原因和规律。注重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对相关企业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针对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单位较多的特点,可区别情况分类预防、专业预防。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在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中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法治宣传和廉政教育工作,深化预防工作的效果和影响,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7.加大涉企案件的监督力度

  对侦查机关非法插手重大项目建设经济纠纷、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涉企案件,坚决依法纠正并跟踪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和骨干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通过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持续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与公安、法院建立联合防范机制,对发生在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领域的“假官司”,加大监督打击力度。

  8.加大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改革试点,对履职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进一步加大提起公益诉讼的力度。加大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特别是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督:

  (1)不构成职务犯罪,但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构成职务犯罪,但行政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或行政机关仍需要履行相关职责的;

  (3)行政执法人员不构成职务犯罪,但应接受纪律处分的;

  (4)故意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群众深恶痛绝的行政违法行为。

  9.加大两法衔接力度

  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各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交换意见,消除顾虑,达成共识,形成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在市检察院与全市29家行政执法单位签订《关于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中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健全联席会议、个案协调、信息通报等制度,完善信息交换标准、业务流程标准和监督制约规范,形成公安、检察、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序衔接机制。

  10.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在司法办案时,准确区分“五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同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11.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锐意作为,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特别是在重大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任务的,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可以依法适用不批捕、不起诉等宽缓政策。对于共同犯罪,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在重大项目建设中骗取、套取、挥霍项目资金,严重危害项目实施的犯罪,依法从严打击。

  12.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查办涉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科技创新的犯罪,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意听取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于正在承担重大项目实施、重大科研攻关等职责的涉案人员,在做好相关保密和防逃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案时间。对于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慎重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慎重查封、冻结、扣押重大项目涉案款物,避免因措施不当给企业和项目建设造成损失。

作者:  编辑: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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