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伴随着2万尾鱼苗被投入长荡湖,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天目湖检察室与长荡湖管委会联合开展的又一次“诉前生态恢复”增殖放流活动圆满举行。
“所谓‘诉前生态恢复’,就是把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时间节点定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并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溧阳市检察院天目湖检察室主任刘莎说。
据刘莎介绍,近几年,溧阳检察院天目湖检察室集中办理了一批溧阳、金坛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案件。在案件办理完成后,承办检察官们发现,对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法院最后的判决往往都是判刑和罚款,环境修复常常难以实现。“由此,我们院开始探索相关机制,希望在环境修复和宣传方面能有所突破。”
2016年,溧阳检察院先后与溧阳法院、长荡湖管委会等单位出台相关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诉前生态恢复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赔偿义务人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的,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也是希望通过这种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承担环境修复的义务,从而促使被破坏的环境得以及时恢复。”刘莎说。
“李某非法捕捞案”是该《办法》实施后的首例案件,刘莎的印象非常深刻。每年1月1日~7月31日为长荡湖全湖禁渔期,2016年4月中旬,李某携带暗地笼,从自家住处划着小船来到长荡湖,偷偷将5条地笼放置到湖中捕鱼。5月12日傍晚,李某收地笼取鱼时,被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工作人员查获,5条地笼被扣押。经称重,共捕获鱼类4.85公斤。
“当时,我们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受理案件后与嫌疑人说明了情况,确定了1000元的修复赔偿金额。嫌疑人听后不仅主动承认了错误,交赔偿金的时候还早早地等在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门口,待工作人员一上班就去交了钱。而这笔钱也在2016年的放流活动中用来买了鱼苗。”刘莎说。
自从2016年5月“诉前生态恢复机制”实施以来,类似的增殖放流活动已经在长荡湖地区举办了两年,共放流7次,向长荡湖投入了鱼苗近5万尾,使长荡湖水域得到了长远而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