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丈夫驾驶摩托车带我去医院做产检,途中不慎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我丈夫身亡、我本人受伤的损害结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丈夫不负事故责任。
我是一位高龄孕妇,好不容易才怀上孩子,因此,舍不得放弃这个孩子,于是打算生下来独立抚养,但很担心肚子里的胎儿是否因本起事故受到了伤害。
请问,未出生的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吗,具体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读者陶萍
陶萍读者: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胎儿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如果胎儿在出生前遭受侵害,其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如今,胎儿也是民事主体,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胎儿的继承权、受赠权、健康生存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据此,你肚子里的胎儿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除此之外,胎儿出生后,如果发现受到伤害的,还可以就自己所受伤害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侵权人赔偿。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