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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带头办案]李秋航:不合“常理”的受贿案
2018-02-07 17:07: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公诉人

  李秋航(图右)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王金林(图中)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执检处副处长(原公诉处副处长)、员额检察官

  那晓凯(图左)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助理

  案情简介

  52岁的肖本明自1985年从学校毕业后,进入江苏省淮阴市农机公司工作,两年后进入淮阴市委组织部。33岁,肖本明已升任淮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37岁任淮安市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40岁任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46 岁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期间曾兼任淮安市涟水县委书记。

  肖本明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其担任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及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期间。2006年至2015年,肖本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工业园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顾卫、陈言等14家公司或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员工子女就学、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3年,肖本明共收受上述公司投资人或个人所送人民币58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购物卡。  

  在14节受贿事实中,从受贿数额看,单笔受贿 100 万元的有3次,50万元的有2次,10万元的有10次;从受贿手段看,自己直接收受的有11节,通过其驾驶员谢勇收受的有3节,该3节受贿的数额达414万元,占全部贿赂款的71%;从受贿对象看,行贿人身份相对集中,除1人系部下,其余均是公司或工程承包方,他们或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从事生产经营,或涉及厂房搬迁,或承接市政工程,行贿数额占肖本明全部受贿数额的97%。

  办案经过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

  在接到江苏省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指示后,承办人即赶赴淮安办案点现场阅卷,并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确保正确引导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效率。通过提前介入,承办人发现,行贿人的目的究竟是为了感谢肖本明的关心,还是为了获得肖本明的帮助并不明确,行贿款的来源、去向也不清楚。针对这些问题,承办人提出了具体的侦查方向,一是结合相关书证进行讯问、询问,确定犯罪时间和时间节点,排除矛盾点,二是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记录,核查行受贿款来源、去向。

  “放水养鱼”,充分听取辩解

  审查起诉阶段,讯问中,肖本明虽然一再表示对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收受顾卫200万元、陈言200万元的事实存在辩解,一会儿说实际上没收,一会儿又说还是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这表明,肖本明仍在思想斗争,如果庭前工作做得不到位,其很可能在开庭时翻供,影响庭审效果。对此,承办人采取了放水养鱼的策略,即通过多次提审,全面听取肖本明的辩解,让其充分阐述理由、全方位暴露辩解方向,对于其不合理、自相矛 盾的部分,通过释法说理让其不能自圆其说,对于可以通过证据补强的部分,承办人也做到心中有数。

  “放水养鱼”的第二招,就是听取辩护人意见。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承办人发现辩护人的意见和肖本明的辩解基本一致,就是对于顾卫、陈言的各200万元,在他们会见肖本明时,肖本明表示没有收到这400万元,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非出于本意,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两节事实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基于此,承办人对本案的焦点已经心中有数。

  夯实证据,打牢起诉基础

  针对肖本明的辩解,证据才是最有力的反击。承办人赴淮安,向顾卫、陈言进行主证复核,经询问,两人的证言内容与侦查阶段的证言基本一致,且明确表示侦查阶段的取证过程合法,均是自愿、如实作证。承办人又赴淮安市看守所,提审了因介绍贿赂等犯罪被羁押的谢勇。谢勇是肖本明的驾驶员,作为这400万元的关键证人,谢勇也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表示认可。

  在夯实证据后,承办人再次和辩护人进行沟通,将补证情况和辩护人进行充分交流,争取辩护人对这两节受贿事实的认可。同时,再次赴看守所多次提审肖本明,告知其补证情况,希望其在认罪与侥幸之间不要再摇摆不定,并就法律规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肖本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动员亲属在一审判决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庭审回放

  虽然庭前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庭审是真正的战场,庭审时肖本明的辩护人仍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了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否定部分事实,将受贿数额从580.5万元减至300万元以下,从而降低法定刑。

  肖本明为了表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仍坚持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这是庭审中较为常见的辩护策略,肖本明的“言行一致”避免了“翻供”嫌疑,但并不影响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的异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定。

  2017年12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全部采纳。一审法院鉴于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及立功等情节,以犯受贿罪判处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诉人感言

  肖本明父母均是医生,其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一开始有着很强的底线意识,在1995年刚到乡镇挂职时,一村干部送其500元,便立即向副书记报告,请求帮助退钱。在职务越升越高,接触的人员越来越复杂,特别是见到一些商人花钱如流水后,自己的底线逐渐模糊,直至全面失守走向犯罪,令世人警醒。

  在受贿案件中,由于往往没有其他人参与或知晓,受贿人多在认罪与侥幸之间摇摆不定,作为公诉人,要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引导办案走向。一方面,对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去伪存真;一方面,也要对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服法。既要展现检察官的办案智慧,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本文原载于《清风苑》2018年第1期,文中除肖本明外均系化名)(作者:王金林 徐艳茹)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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