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翻译制度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翻译人员选任、聘请程序、翻译人员权利义务、翻译内容监督与救济等方面仍不明确,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明确翻译人员的资格。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司法翻译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笔者认为,在目前既无统一资格考试,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可制定担任司法翻译人员的最低门槛标准,如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或者持有国家二级口译资格证书等。同时,建议由各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尝试建立相关翻译人员名册,以供各办案部门挑选。
明确翻译人员权利义务。权利方面,应允许翻译人员了解案件材料,并有权查阅相关笔录、保存涉及翻译内容的复印件;如系重大案件,翻译人员有权申请司法保护;有权获得报酬或经济补偿等。义务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翻译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其最为重要的义务当属如实翻译;对因翻译工作所获取的案件信息、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或国家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如系本案法官、检察官或侦查人员亲属,或与本案应如实申报并自行回避;不得私下会见被提供翻译帮助的人员;等等。
完善对翻译内容的监督。国外有的国家要求对翻译进行录音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证。笔者认为,如笔录系用被讯问人或询问人的母语所写,则有必要同时制作一份汉语笔录,并交由被讯问人或询问人签字确认。因翻译过程中的语言或手势的沟通均具有即时性的特点,为方便事后对翻译笔录或口译的查证,应对翻译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