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3月23日发布《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随着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意见》旨在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根据《意见》,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拟订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负责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意见》要求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和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依法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营单位要依法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加快推动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产品定型,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深入开展行业运营人力资源跟踪研究,评估行业人才发展水平。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完善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内人才流动。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