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
本案被告人潘翠华在2009至2012年期间,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声称有房地产投资渠道,并许诺每月2%的借款利息,对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投资借款,3年共吸收资金4555万元,案发前尚有2761万元本金未还。
潘翠华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来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并吸收资金,从身边的朋友、客户开始,相互之间牵线搭桥,以此来获得更多资金来源。正是由于熟人从中牵线,又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投资者”便放松了警惕。
一开始,潘翠华只是向朋友借钱,更是及时按照承诺兑付利息,以此来获得信任。由于有着高额回报为诱饵,朋友很快就介绍了新朋友来“投资”,在他们的朋友圈子里都知道潘某生意做得很好,借钱给她没有问题的。同时,潘翠华利用朱小江银行信贷人员的身份,让其帮忙牵线介绍“投资者”,扩大吸收资金的范围。朱小江的身份让投资者对其多一份信任,更加放心把钱借给潘翠华。
大量吸收的资金转向何处?高额回报又来自哪里?原来潘翠华将吸收来的存款都转借给了朱东彪,从中赚取利息差。朱东彪是开投资担保公司的,潘翠华因到其公司借钱而认识。从朱东彪处潘翠华了解到有一客户在四川屏山开发房地产向其借钱,并许以高额利息。潘翠华心生一计,虽然自己并没有资金,但可以对外吸收存款再转借,轻松从中赚取利息差。
凭借自己想出的“妙计”,潘翠华靠吸收来的存款赚取了不少利息差。可好景不长,很快那位客户在四川屏山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处于停滞状态,资金被套牢,无法如期归还借款,原本“顺畅运转”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面对高额的利息支付,潘翠华只得继续吸收资金来支付利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资金的缺口愈来愈大,直至无力偿还。
检察机关审理本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潘翠华以高额固定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常熟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潘翠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通讯员 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