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捍卫英烈尊严和荣誉一起诉讼助推国家立法】
4月6日,一个小朋友在重庆歌乐山烈士陵园缅怀先烈。新华社记者王全超摄
4月4日,清明节前夕,保定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从石家庄赶往易县。在狼牙山五壮士博物馆,刘宏泉为一拨来自美国的客人,亲自讲解发生在70多年前的那段可歌可泣的往事。
已退休多年的刘宏泉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刘福山的儿子。几年前,他出于对革命先烈的崇敬和对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激愤,与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的后人葛长生、宋学义的后人宋福保,以及律师赵小鲁等,共同参与并见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的诉讼,并较早发出了为革命烈士名誉立法的呼吁。
对历史虚无主义,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反击
2016年8月15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北京市西城区法院6月27日作出的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的一审判决。
刘宏泉也是“狼牙山五壮士班”第20任班长。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提起诉讼之前,社会上蔓延着一股抹黑、否定革命先烈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不只是狼牙山五壮士,董存瑞、刘胡兰、邱少云等彪炳史册的革命英雄,无一幸免。”当郭松民等在网络媒体上对这些错误言论加以批驳时,反被对方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刘宏泉在和一些革命先辈的后人交流时,逐渐达成一致意见,要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回击。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他们找到了葛长生、宋福保,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
刘宏泉他们也知道,提起诉讼不同于道德谴责,必须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支持。就这样,赵小鲁律师加入进来。
曾任北京市律协副会长的赵小鲁告诉记者,2015年7月7日,开国上将赵尔陆的后代赵珈珈、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找到他协商此事。当天晚上,难以入睡的赵小鲁伏案疾书,给赵珈珈、王立华写了一封五千多字的长信,阐述了自己对这一案件的看法。
2015年7月24日,该案举行授权代理仪式,委托人是葛长生、宋福保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原告代理人是赵小鲁、王立华。8月15日,原告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为了搜集固定证据,赵小鲁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七名律师组成的专案组。他们北上广东红一团(狼牙山五壮士所属部队)调查取证,跑遍了有关的纪念馆、档案馆,搜集了《解放军报》保存的狼牙山五壮士有关报道档案资料,研究历史资料上百万字,梳理证据上百份。他们坚持证据完整性原则,将法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作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分析,揭露了历史虚无主义者采取曲笔隐讳、断章取义等手法,将历史资料碎片化,污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行为特征和行为本质。
赵小鲁一方扎实的证据和分析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已被大量历史事实和本案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所证明,洪振快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接受记者采访的刘宏泉、赵小鲁都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对于英雄烈士的保护,具有引领性、标志性和开创性意义。
记者了解到,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终审落判后,邱少云名誉权案也尘埃落定,法院判定被告对烈士邱少云名誉构成侵害。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呼吁立法,先辈后人与代表委员前赴后继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胜诉了,刘宏泉和赵小鲁预设的目标还没有全部实现。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他们也深切地感受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如果没有国家的力量,没有法律的支撑,只靠个人的力量,将非常艰难。
在赵小鲁曾担任的众多社会职务中,有两个引起记者关注:北京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这让他能够超出个案的视野,从推进立法的层面思考问题。“法院的两审判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为指导,在法理、法律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不仅是中国审判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标志,而且为今后国家制定专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奠定了法理上的基础。”赵小鲁说。
记者了解到,呼吁推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声音,是和捍卫革命烈士名誉的努力同步开始的。在这个过程中,一大批军队老同志、革命先辈的后代,都参与到呼吁为英烈立法的潮流中来。
2015年8月15日,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向全国人民发出了“维护英烈名誉,振奋民族精神《倡议书》”,呼吁尽快制定法律保护英烈名誉,并将《倡议书》直接送交全国人大。
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赵尔陆上将的女儿赵珈珈、杨成武上将的儿子杨东胜、吕正操上将的儿子吕彤宇等一批开国元勋后人,再次向全国人大发出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的呼吁。
2017年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强英雄烈士保护。
记者了解到,英烈保护立法原本并没有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发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但各界的强烈呼声,推动了立法的进程。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保护英雄烈士上升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开创了以立法方式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先河。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为保护英雄烈士专项立法的努力仍在继续。
2017年2月,赵小鲁接到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部门的通知,邀请他参加关于英雄立法的讨论。同年8月11日上午,正准备参加北京市律协党委会的赵小鲁接到一个报喜电话。
4个多月后,2017年12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英雄烈士保护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工作,将起草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2017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英雄烈士保护立法进入快车道,一连串的立法调研随后展开。
2018年初,“精日”分子公然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径,引发社会各界强烈愤慨。3月,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发声,呼吁用立法来维护民族的感情底线、精神底线。
法律要管用,需要未雨绸缪做好衔接
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7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在将近1个月的时间里,共征集意见1008条。
作为有着丰富诉讼经验的法律人,赵小鲁对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关注,更多了一份对这部法律草案的可操作性的深层思考。
根据草案,检察机关获得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前提是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赵小鲁认为,检察机关在获得线索后,如果先要去核对被侵害英烈有没有近亲属,近亲属愿不愿起诉,不但耗时费力,而且会失去及时固定证据的时机,延误起诉时间。他建议,检察机关应该获得第一顺序的提起诉讼资格,这样可以依职权第一时间介入,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赵小鲁还提出,侮辱、诽谤革命先烈行为的发现和传播很多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查证、固定、质证和采信,侵权主体的锁定,侵权责任的认定,等等,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办案能力,都提出了挑战。司法机关要早做应对,有针对性地提高办案人员能力素质。
打击、震慑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离不开刑罚手段。英烈保护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让这一条更具操作性,从而具有实实在在的威慑力?赵小鲁指出,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认定情节严重,法律需要及时修改细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只是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发现需要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和工作机制怎样理顺也是个问题。
赵小鲁建议,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应该对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后的配套衔接问题早做研究,对该法落地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未雨绸缪,对需要配套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早做筹划,确保法律出台后能尽快落到实处。
“要防止敌对势力在英烈保护法出台后,还利用法律衔接上的空白,继续损害英烈名誉,侵害民族精神。”赵小鲁说。
相关链接:
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案
狼牙山五壮士 木刻 彦涵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案涉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016年6月27日,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洪振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洪振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