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16岁上高中的时候,我家住在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附近,假期期间旁听过法庭审判,聆听过公诉人慷慨激昂控诉被告人的罪行,那时我就有个梦想,要当一名检察官。
1989年10月,我幸运地调到沛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做一名法警。94年4月份,我接到一项任务,到河南省灵宝县追捕二名刑拘在逃人员,当时由分管检察长带队,我们一行四人前往灵宝县,在灵宝县我们调查走访,发现在逃的人员租住在灵宝县城附近的居民区,我们四人打扮成民工模样分头打听在逃人员的具体住址,我们这一组很快打听到了在逃人员的确切住所,为了怕夜长梦多,我们兵分两路,然而,两路人马中只有分管领导认识被刑拘的人员。加上当时通讯条件受限,我们这一路无法与分管领导联系,只好直接前往实施抓捕。毕竟我们所要抓捕的一名人员是做过多年乡党委书记的,非常狡猾,听到信息后立马跑掉,我们只抓获了另一名人员。这是我从检工作之后所做的最失望的一项工作。
到检察院工作了,但是离我的梦想还有距离,为了实现我的梦想,我就在工作之余参加法律专业自学考试。那时的法警工作主要以驾驶警车执行任务为主,我就利用驾驶车辆的空隙时间,不论是严寒酷暑,就在车内看书,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4年的努力我顺利地通过了考试,取得了大专文凭,并于1996年通过了初任检察官考试,成为了一名助理检察员,实现了当初的梦想。
步入检察官的岗位之后,我努力工作,刻苦钻研,购买大量相关书籍,认真阅读。我暗暗下决心,在检察官的岗位上一定做出一些成绩。
任命助检员之后,我在反贪局努力工作,于1999年8月任命为检察员,之后不久就被县委抽调到龙固镇某居委会专案组,该居委会因矿占地搬迁,居民对赔偿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意见很大,认为居委会及镇里的相关人员有贪污行为,多次到县委、检察院上访,要求查办居委会干部和相关人员。接受任务后,我与专案组的同志一道,认真调阅相关赔偿协议和赔偿金的给付资料,查阅居委会的账务,由于账务相对较乱,为了能够理清账务,经常在专案组的同志吃饭的时候我仍然在做大量的账务清理工作,常常耽误了吃饭。
经过半年的时间,把问题基本搞清,查办了有问题的相关人员,也洗清了居委会及镇里的有关人员的名声,平息了居民的上访。由于我在反贪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一定成绩,有幸于2000年被省检察院抽调到“慕马案”专案组工作。在专案组我被安排到侦办马向东妻子章亚非行贿、贪污案办案组。我与办案组的其他同志一道制定审讯策略、侦破计划,到沈阳市调查取证,可是因为母亲患重度脑梗塞,我被院领导通知回家。没能将该案办到底,我虽感遗憾,但是我很感谢院领导对我们家人的体恤。
2004年4月我从反贪局调到侦监科工作,在侦监岗位上,尽心尽职,认真办理案件。在2005年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无业人员,其哥哥为一名公务员,其供述驾驶哥哥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通过认真阅卷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事故现场勘验有出入;犯罪嫌疑人哥哥的证言同相关证人的证言,在关键的时间问题上有出入。为此我到公安机关调取了事故报案时间和相关卡口的录像,初步得出该案是弟弟为哥哥顶罪的结论。
经研究,院领导同意我的意见,作出了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介入侦查,向公安机关指明侦查方向,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哥哥加大工作力度,一举查清了弟弟为哥哥顶罪的事实。我也因办理此案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
2010年4月我调整到技术科任科长,在技术科工作岗位上仍兢兢业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不忘当初的梦想。我常常想,虽然25岁就到检察院工作了,但是到了34岁才从事检察官的工作,起步比别人晚,虽然已年满50岁,仍然怀有一颗检察官的心。
2015年3月份,因公诉科人员紧张,院里动员综合部门的检察官报名从事公诉工作,我毅然决然地报了名,那年我51岁。
在二年的时间里,在没有影响技术科工作的前提下办理了110余件各类案件,由于本人善于学习,善于钻研,办起公诉案件也是得心应手。在审查中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在法庭上能从容应对被告人的辩解,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所办理的公诉案件未出现任何差错,也不构成犯罪的人避免了刑事追诉。
2017年2月份,我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肖某某在沛城镇某十字路口附近从事自行车修理,在2016年9月5日晚8时许发现存放在其修理铺附近两天的一辆摩托车(经核价人民币4000元)无人来骑,遂将该摩托车推走,存放到修理铺附近的车队院内,后又将该车放到其租住的房间内。2016年10月6日,被害人在肖某某的租住处发现该摩托车,公安机关通知肖某某到案,肖某某如实供述上述问题,并将摩托车交给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承办人讯问肖某某时,其辩解在将摩托车推走的时候,现场有经常在此处打扑克牌的多名老年人,这些人让其先推走,如果有人来骑摩托车再还给他。在公安机关的材料中没有反映出该情节,于是,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实了肖某某的辩解。肖某某当时将摩托车推走的时候明显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应是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不是犯罪行为。该案经研究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避免了无罪的人被追诉。
2016年9月我成为一名入额检察官,并在侦监工作岗位上从事着当初梦想的工作。在近30年的检察工作中,有失望,有遗憾,但更多的是满意,我将继续在检察官的岗位上尽心尽职的履行法律赋予我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