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对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肖本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全部采纳。一审法院鉴于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及立功等情节,以犯受贿罪判处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的扎实工作,是该案得以顺利办理的重要因素。近日,办案检察官向笔者介绍了办案的前前后后。
三个行贿人的影子
“我的受贿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我担任清河区委书记期间”。肖本明提到案件中关键的三个人物:两个老板,一名司机。
江苏省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肖本明,1965年出生,1985年从学校毕业后,在淮阴市农机公司工作,两年后进入淮阴市委组织部,此后仕途可谓一帆风顺。33岁便任淮阴县委常委、组织部长,37岁任淮安市楚州区委副书记、区长,40岁任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46岁任淮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曾兼任淮安市涟水县委书记。
“我的受贿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我担任清河区委书记期间。”办案期间,肖本明交代说。这里,不得不提到案件中关键的三个人物:两个老板,一名司机。老板一个叫常金谈,一个叫吕化,司机是肖本明在任楚州区区长时就一直跟着他的钱客。
常金谈是苏南人,肖本明认为他工程建设的理念和水平都高于当地,因此,很多园林绿化工程未经招投标就直接给他做。常金谈在肖本明的帮助下,共承接到9个亿左右的绿化工程。为了帮助常金谈顺利结算工程款,肖本明“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将政府的很多土地“拍卖”给常金谈,为了确保常金谈中标,设置了严苛的条件,甚至动用财政资金帮常金谈交纳保证金。常金谈“知恩图报”,先后通过肖本明的驾驶员钱客送给肖本明现金200万元。
吕化刚开始是跟随常金谈做土方工程的,但是他觉得绿化工程利润更高,所以,也想自己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他跟肖本明不熟悉,就想办法接近肖本明的驾驶员钱客,先笼络钱客,再通过钱客向肖本明行贿,第一次就送100万元现金。肖本明在很多场合,当着下属的面夸赞吕化的工程做得好,他的下属就直接将工程交给吕化做。吕化为了承接更多的工程,再次通过钱客向肖本明行贿100万元现金。肖本明在众多人物的围猎下,底线越来越模糊,直至完全失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肖本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苏州工业园区天由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常金谈、吕化等14家公司或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员工子女就学、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3年,肖本明共收受上述公司投资人或个人所送人民币58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肖本明受贿案件呈现一定的特点:一是受贿时间持续较长,从2006年至2013年,时间持续较长;二是多数单笔受贿数额大,单笔受贿金额从5000元至100万元不等,其中单笔受贿100万元的有3次,50万元的有2次,10万元的有10次;三是行贿人身份相对集中,除1人系部下,涉及岗位调整和职务晋升外,其余均是公司或工程承包方,他们或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从事生产经营,或涉及厂房搬迁,或承接市政工程,利益交换较为明显。
受贿人心服口服
肖本明对于收受常金谈200万元、吕化200万元的事实进行辩解,一会儿说实际上没收,一会儿又说还是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检察官以扎实证据回应。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讯问时,肖本明虽然一再表示对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就每节事实具体阐述时,肖本明对于收受常金谈200万元、吕化200万元的事实存在辩解,一会儿说实际上没收,一会儿又说还是以侦查阶段的供述为准。
检察官意识到,肖本明仍在思想斗争,认罪态度存在反复,如果庭前工作做得不到位,其很可能在开庭时翻供,影响庭审效果。承办人采取了“放水养鱼”的策略,通过多次提审,全面听取肖本明的辩解,让其充分阐述理由,对于其不合理、自相矛盾的部分,通过释法说理让其不能自圆其说,对于可以通过证据补强的部分,承办人也做到心中有数。
“放水养鱼”的第二招,就是听取辩护人意见。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承办人发现辩护人的意见和肖本明的辩解基本一致,就是对于常金谈、吕化的各200万元,在他们会见肖本明时,肖本明表示没有收到这400万元,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非出于本意,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两节事实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
通过“放水养鱼”,承办人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心中有数,并据此制作了详细的答辩提纲,为庭审做了充分的准备。
针对肖本明的辩解,证据才是最有力的反击。为了夯实证据,承办人赴淮安,向常金谈、吕化进行主证复核,经询问,两人的证言内容与侦查阶段的证言基本一致,且明确表示侦查阶段的取证过程合法,均是自愿、如实作证。承办人又赴淮安市看守所,提审了因介绍贿赂等犯罪被羁押的钱客,作为这400万元的关键证人,钱客也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表示认可。自此,承办人对起诉更多了份把握。
在夯实证据后,承办人再次和辩护人进行沟通,将补证情况和辩护人进行充分交流,争取辩护人对这两节受贿事实的认可。同时,再次赴看守所多次提审肖本明,告知其补证情况,希望其在认罪与侥幸之间不要再摇摆不定,并就法律规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肖本明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王金林 徐艳茹)
控辩交锋: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
检察官出庭公诉
庭审现场
虽然庭前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庭审是真正的交锋,庭审时肖本明的辩护人仍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了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否定部分事实,将受贿数额从580.5万元减至300万元以下,从而降低法定刑。而肖本明为了表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仍坚持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肖本明和钱客在侦查阶段均表明,钱客替常金谈、吕化将钱送到肖本明家时,均是放在客厅地上,而没有放到客厅桌上或沙发上,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钱客作为肖本明的驾驶员,在送肖本明回家时,把人送进家里、包放到门口便离开,符合其身份要求,否则,作为驾驶员,未经肖本明邀请,直接走进家中客厅才是不合常理。
辩护人:肖本明的妻子正常是在家的,而肖本明和钱客均表示,收这几次大额现金时家里没人,也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会交往,不在家并不违反常理,而且,无论其是否在家,均不影响这两个受贿事实的成立。
辩护人:吕化和钱客的证言均证实,第二笔100万元是在2011年春节前送给肖本明的,而肖本明一直供述是2011年春节后收到的,因此,在受贿时间点上存在重大矛盾,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人:虽然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受贿的时间节点言词上存在偏差,但就行受贿的基本事实供证一致,时间记忆上发生偏差也属正常,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有证人钱客的证言予以证实。同时,根据取款记录及常金谈的会计证言,常金谈是在2011年春节前从会计处取得254万元,因此,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行受贿时间是2011年春节前。
辩护人:虽然有证据证明常金谈、吕化在相应的时间段有大额取款记录,但并不能证明该款项就是送给肖本明。由于二人均为工程承包人,相关款项可能在年底前支付了工人工资以及用于其他开支。
公诉人:这只是一种猜测,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证人常金谈、吕化明确表示,该款项通过钱客送给肖本明,钱客证实其经手送给肖本明,肖本明证实其收到款项,在行受贿的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应当予以认定。
辩护人:吕化开始是跟在常金谈后面做土方工程的,做的项目、赚的钱远比常金谈少,他反而在常金谈之前送肖本明钱,而且送的钱和常金谈一样都是200万元,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尽管在肖本明的关心下,常金谈承接市政工程在吕化之前,赚的钱也比吕化多,但这和行贿数额、行贿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常金谈和吕化没有就向肖本明行贿商议过,是二人的各自单独行为,因此,没有比较的基础。
辩护人:本案的赃款去向未能全部查清,不能排除部分款项肖本明未收到的可能。
公诉人:因为本案的实际情况,行贿人行贿时送的是现金,肖本明收受贿赂后也是以现金方式处理赃款,均没有账册可查,因此,侦查部门未能全部查清赃款去向。但是,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成立犯罪,不受赃款去向是否查清的影响。
最终,肖本明表示认罪服法,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动员亲属在一审判决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就本案进行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全部采纳。一审法院鉴于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及立功等情节,以犯受贿罪判处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诉人说案
犯罪嫌疑人肖本明犯罪原因有三。一是放弃党性修养,逐步跨越红线。他自述,第一次收钱是1995年到乡镇挂职时,一村干部送其500元,其立即向副书记报告,请求帮助退钱。在担任团市委书记时,一次收了别人2000元,被妻子批评,但瞒着不退。收受冯超所送10万元的时候,被冯超“别人也是这样,我挣大钱,也给别人分些”的话所震撼,从而更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正是因为其没能坚守底线,逐步跨越红线,最终沦为金钱的俘虏,滑入犯罪的深渊。二是工作独断专行,办事不讲程序。清河新区大部分工程不经招投标程序,通过议标,或者设定一些特别条件,便可以决定工程由谁去做。一个工程干了一半,如果不满意,会立即将承建人赶走,重新设计,重新选择承建人。如对下属工作不满意,会当着众人的面不留情面一顿批评。由于肖本明办事不讲程序,人为因素过多,给其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三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身边人约束。肖本明的驾驶员钱客跟随其好多年,两人互相了解,用肖本明自己的话说“有的事情驾驶员钱客做得了一半的主,我对他有爱、有恨、有怕”。常金谈、吕化等人正是看中钱客和肖本明的关系,通过平时的吃吃喝喝、送烟送酒,不断接近、讨好钱客,先让钱客在肖本明面前多说好话,提出关心,再由钱客转送行贿款。
在受贿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只有受贿人和行贿人“一对一”在场,有时行贿人还会缺席,由掮客转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多在认罪与侥幸之间摇摆不定。作为公诉人,要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引导案件走向,一方面,对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对关键证据进行复核,确保事实认定准确、庭审场面可控,从审查起诉到案件开庭,要稳操主动权;另一方面,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既要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认罪服法,又要和行贿人进行思想交流,确保其保持稳定的陈述。(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