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以网络聊天方式,在骗取女性信任约其见面后,实施强奸、抢劫、诈骗等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近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此类案件31件43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当引起重视。
一、利用网络诱骗女性后实施犯罪的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单一,但极具隐蔽性和诱骗性。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相对单一,作案过程比较类似,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腾讯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女性结识,以交友或高薪工作为诱饵约对方见面并伺机作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跨地域等特点,受害人一般很难识别对方真实身份和意图,易受到诱骗直至受到侵害。如被告人潘某某等三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潘某某等人通过腾讯QQ结识被害人郭某某,以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其骗至本地一宾馆实施强奸,并强迫其卖淫10余次。
二是犯罪主体、受害人呈“三低”趋势。办案中,该院发现此类案件犯罪主体、受害人均呈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的“三低”趋势。所办案件中,犯罪主体不满16周岁的占4.7%,年龄在16至18周岁的占11.6%,18至30周岁的占81.4%;受害人中不满16周岁的占45.2%,年龄在16至35周岁之间的占32.3%。学历层次方面,犯罪主体中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占9.7%,初中学历占41.9%;受害人中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占16.1%,初中学历占38.7%,普遍较低,且无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
三是涉及罪名相对集中。所办案件中,涉及强奸、抢劫、诈骗、强迫卖淫罪名所占比例高达74.2%,其中利用网络手段诱骗被害人并实施强奸的15件,占48.4%;实施抢劫的11件,占35.5%;实施诈骗的7件,占22.6%;强迫卖淫的3件,占9.7%,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部分案件涉及多项罪名。
四是受害人及时主动报案的较少。所办案件中,31名受害人主动报案的有11人,仅占35.5%。多数受害女性因碍于面子不愿让他人知道或受到对方恐吓、威胁,往往选择不报案。这些案件一般因双方私了不成才报案或由其他案件带出导致案发。如被告人尹某某强奸一案中,尹某某利用微信诱骗年仅14周岁的严某某并对其实施强奸,受害人因年幼羞于开口,直至怀孕被家人发现,严某某父亲要求以5万元“私了”遭到拒绝后才向警方报案。
二、此类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妇女易上当受骗,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对象。从女性心理特点来看,妇女一般情感丰富、比较感性,爱听别人的甜言蜜语,加上社会阅历相对缺乏、判别能力较差,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女性这一弱点对其下手,实施侵害。还有些女性因感情、婚姻受挫或生活空虚、无所事事等原因沉湎于网络,放松警惕后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猎取对象”。
二是网络易操作、低成本,更受犯罪分子“青睐”。网络聊天工具一般具有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功能,微信、陌陌等新兴网络聊天工具还具有GPS搜寻和即时定位功能,其跨时空、低成本等优点,与现场直接对女性实施强奸、抢劫、诈骗等犯罪相比,无需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等大量前期工作,只需在网上点点鼠标,编造花言巧语就能使女性上当受骗,更具操作性,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首选方式。
三是网络监管有漏洞,使犯罪有了适宜土壤。因相关部门对网络监管的力度不够,加上部分网络公司过度追求利润,其登记注册程序过于简单、存在漏洞,一般无需实名登记即可成功注册,犯罪分子往往采用虚假信息进行大肆注册交友,导致网络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四是不良社会风气和网络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受当前网络暴力、网络色情和社会上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低俗价值理念的不良影响,一些人人生信仰、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严重缺乏,在现实境况与个人理想反差较大,无法满足个人需求时,为图一时之快而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防范此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法制宣传,加强教育提醒。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大力宣传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倡导文明上网、慎重交友。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适度、健康上网,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网络监管单位可尝试在各大聊天平台上以弹出窗口的形式,设置友情提醒或此类案件新闻,引起上网女性的警觉。同时要提高女性的维权意识,教育女性受害人及时主动报案。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着力净化网吧和网络环境。严格落实网络实名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等程序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采用虚假姓名注册诱骗被害人。针对未成年人上网吧涉案的实际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网吧的监管力度,确保网吧管理无漏洞,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三是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积极与宣传、文化、教育、通信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震慑此类犯罪。同时,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等要给予女性被害人更多的关心和帮助,通过各种方式为女性提供更加实在的法律、道义等方面的援助,全力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赵广宇 陈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