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由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管某某、吕某某污染环境一案在如皋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管某某、吕某某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左右,管某某、吕某某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一个无证经营的个体拉丝厂内打工,厂内主要工艺是将外购的钢丝先拉进有皂化液的水箱进行润滑,再拉丝、粘股。平时,老板也交代过多余的皂化液不能随意排放,要另行处置。2017年10月25日上午,因机器故障导致皂化池中水加多了,需要外排,二人商议后,明知拉丝生产中产生的皂化液不能随意处置,仍擅自将皂化液通过水管排放至通启河中,造成河流污染。经当地环保部门查获后鉴定,排放的污水中锌指标测定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排放标准》相应指标排放限值的24.3倍,后该案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针对两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在审查证据的同时,主动开展自行侦查工作,补充调取了抽样的视频资料及所属河流系一级河流的相关证据,完善了证据锁链,提升了办案质效,确保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月28日,如皋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管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两名工人所在的个体拉丝厂从2014年以来一直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相关职能部门却未进行查处,如皋市检察院遂向案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庭审当天,如皋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亚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还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吸取的教训,进行了当庭释法说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两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悔罪。
随着如皋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已成常态,此案系该院成立生态环境检察部以来检察长办理的首起环境资源类案件,也是如皋法检两长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首次同庭,表明了法检两院加大生态环保领域刑事打击力度的决心,彰显了推动如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生态如皋建设的合力。
“环境保护无小事,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美丽南通筑造坚固的司法保护屏障。”如皋市检察院孙亚检察长如是说。
(孙莉 徐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