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标轻点,指尖飞舞,就能来钱花,我以为找到生财门路了呢,却没想到栽进了‘雷区’!”本来在外面潇洒度日,而今身陷囹圄的杨高军后悔不迭。5月18日,这货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尽管杨高军文化层度不高,但是倒腾计算机或智能手机的水平可是一流,自诩“IT男”的他不仅把各种网络游戏玩得透熟,虚拟身价持续飙升,而且还能凭借其高超技艺轻易破解网络账户和密码,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纵横捭阖如入无人之境。
2016年上半年,他看到雷达币在网络市场俏销,于是便动起了歪心思。机会终于来了。同年7月份,他在其家中使用电脑、手机登陆雷达币网站,推测出网络玩家高彩云的300余个雷达币网站账号和密码,并将其账号内的雷达币转入自己账户内。得手后,他先是将雷达币在雷达币网站上卖掉,后又从网络玩家侯怀宝处将雷达币网站账户的虚拟现金兑换成人民币,非法获利高达371010元。
正当他没事偷着乐,到处溜达挥霍享受时,根据受害人报警,网监警察同样按照其套路顺藤摸瓜摸上了门儿。由于其涉案数额巨大,杨高军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又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
关于虚拟财产是否系财物,从而能否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问题,曾一度存在争议,但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专门下文定性,因其不符合财产所具有的交易这一基本特征,故明确虚拟财产不是财产,不属于财物的范畴,但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即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此罪已免,彼罪难逃,杨高军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盗卖雷达币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定罪量刑,并处罚金。(李超 王凤娟)
(本文除杨高军外其他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