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审姚某
“从最基层的办事员,到如今的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成长为一名专家型人才,姚某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然而,正当年富力强的时候,却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令人痛惜……”日前,在江苏省扬中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扬中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卫群宣读公诉意见书时说道。被告人席上,扬中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姚某沉默地低着头。
老师的面子要给,帮忙中标坦然收下“感谢费”
姚某在担任扬中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于某是个体老板,也曾是姚某的高中老师。2013年6月,于某找到姚某,希望姚某能够帮他中标一个路灯工程项目,并许诺事成之后“不会忘了你的好处”。
曾经的老师亲自找上门,碍于面子,姚某没有拒绝。后来,姚某在审核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时,提前通知于某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标书,以及参与投标应该注意的事项,并把未发布的招标文件给于某看,表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原来的招标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
2013年7月底,于某通过扬州一家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标的额为470余万元。不久,于某约姚某见面,感谢姚某的帮忙,并送给姚某一个手提袋,称是“感谢费”。姚某带回家后,发现袋子里装着5万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于某再次约见姚某,一边表示感谢,一边再次送给姚某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希望姚某今后一如既往地帮助他承接工程。
好友的情谊要讲,“辛苦费”源源不断进腰包
曹某和姚某是十多年的老朋友了,平时关系很铁。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曹某到姚某办公室闲聊,说自己工作比较清闲,想参与一家单位的厨房设备投标“搞点外快”,请姚某无论如何也要帮忙。老朋友开了口,姚某自然要“鼎力相助”。
该项目到了政府采购中心后,姚某告知了曹某甲方对准入条件、资质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并提醒曹某该项目竞争比较激烈,要做好服务工作本地化。按照姚某的提示,曹某通过朋友的公司中标了该项目。从2013年11月到2014年春节后,曹某分3次给姚某总共5万元“辛苦费”。
这样的“好朋友”,曹某不是唯一。姚某非常信任他们,经常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他们提供便利。本着“有财一起发”的想法,这些人也没有忘记姚某立下的“功劳”,一万两万元,八万十万元,这些“辛苦费”源源不断地流进了姚某的腰包。
老板的“鬼话”也信,心安理得收受现金酬劳
2014年下半年,某新建小区有个电梯、阳台壁挂太阳能项目,个体老板廖某提前找到姚某,希望他帮其留意。项目申请招标后,姚某将已经编制但未公布的招标文件拿给廖某,并提醒廖某该项目中甲方关于投标方资质条件、项目报价以及设备的具体技术参数等要求。廖某按照姚某的提示编制了投标文件并顺利中标,该工程的标的额达700余万元。
中标后,廖某约姚某见面,送给姚某3万元现金酬劳,并许诺工程款支付后还会再感谢姚某。姚某推说不能收,廖某表示:“你放心,这个事情就我们两个人知道,别人也是这样做的。”2015年春节后,廖某再次送给姚某5万元现金酬劳,姚某也就心安理得地收下了。
正是因为听信了这些老板的“鬼话”,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间,姚某在担任扬中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下属的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于某等9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0.6万元。
公诉人当庭普法,告诫旁听人员算好“三笔账”
结合此案的特点,出庭公诉的扬中市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当场开展法治教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公与私的选择上始终只能有一个。很多人认为自己做得小心一点,隐藏得深一点,就不会被发现,同时也相信自己待人诚恳,已经为行贿人办好了事情,行贿人就不会出卖自己。殊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如姚某在悔过书里面所写,他轻信了那些所谓老板的‘鬼话’,收受他们的钱财,其实就是把自己往监狱里送。姚某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结果把自己推上了被告人席,丧失了自由,毁灭了前途,上不能为父母尽孝,下不能与妻儿团聚,这个代价是非常惨痛的。公诉人衷心希望今天参加旁听的人员一定要以被告人为戒,算好自己的政治账、经济账、自由账,从中吸取教训,做到严格自律、节欲守操。”
同时,公诉人也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姚某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行为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并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姚某含泪向公诉人和法官鞠躬致谢,感谢法律在他越陷越深的时候给了他当头棒喝,让他没有继续滑向不可挽回的犯罪深渊,也给了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庭根据公诉人的指控及建议,最终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张莉莉 张莹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