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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高岩岩: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需区别情况处理
2018-06-04 09:38:00  来源:检察日报

  2002年初,张先生与李女士夫妇出资8万元,购买了张先生父亲单位的一套房改房,按照当时的房改政策,房屋登记在张父的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张先生夫妇居住。

  2017年3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就房改房的分割产生分歧,因为随着市场房价飞涨,该房屋市场价达到55万元。张先生主张该房屋应当属于其父所有,只愿意将出资部分进行分割,而李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就房屋本身进行分割。由于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涉案房屋如何分割,关键要看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因此,涉案房改房的产权属于张父所有,而不是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解释并未规定房产升值部分的利益分割,所以房产升值部分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请求分割房屋的请求。

  房改房是与我国特殊国情相适应、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我国房改政策对于房改房购买资格条件作了严格规定,房改房的出售对象仅为单位职工个人,每名职工只能享受一次,且购房职工在购买时,考虑职务、工龄、年龄等多种身份因素,享受一定的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此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房改房是带有“身份”属性的福利房。当然,并非所有的房改房都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已经过户到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与父母签有书面委托购买合同,或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但父母承认委托购买的。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以父母名义出资购买的房改房,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出资一般作为债权处理。综上,李女士可就买房屋时支付的8万元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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