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要闻 > 正文
涟水检察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让社区矫正解矫不再任性
2018-06-29 09:58: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缪明朗,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主动按时上交思想工作汇报,积极参与社区公益劳动,按照相关规定符合矫正对象按期解矫规定。”日前,在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司法所的会议室内,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缪明朗等即将解矫的五人进行现场点评并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发放《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正式宣布矫正对象按期解矫,这样的集中解除矫正宣告仪式在当地来说还是第一次。

  今年4月份,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周小元入矫时因相关法律文书不齐全未办理入矫手续,造成其社区矫正结束后无法解矫,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有可能对其存在漏管的情况。

  随即涟水县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奔赴高邮市调取高邮市人民法院关于周小元的案件材料,同时调取涟水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登记薄,以及与相关人员谈话,并查明社区服刑人员周小元,因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社区服刑人员周小元于2016年4月11日到涟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该局工作人员以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为由,予以登记后让其回家等待通知,却未书面通知高邮市人民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也未将该情况通报涟水县检察院。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未按《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范开展工作,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周康元漏管达两年之久,社区矫正中心对此负有一定过错责任。

  涟水县检察院遂向该县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在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三个一”社区矫正解除帮教规范化化机制即一次即将解矫对象个别谈话活动、一份解除帮教自我鉴定书、一次公开解除帮教宣告仪式。

作者:丁秀光  编辑:夏禹玮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