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检日前召开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办理的倪某运输毒品案入选典型抗诉案例,该案也是我省检察机关入选的唯一一起典型案例。近日,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对该案例信息批示肯定。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倪某受林某委托,帮助运输冰毒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被移送起诉。此前,被告人倪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两次获刑。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万元。
邗江区检察院认为,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犯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倪某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审法院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适当,但“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明显不当,应当对其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提出抗诉。扬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扬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将对其的财产刑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悉,2017年以来,邗江区检察院聚焦主业,在敢于抗诉、善于抗诉、精准抗诉上下功夫,全方位深挖抗诉线索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共提出抗诉案件5件,均获扬州市检察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