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镇江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调解结案,该院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擅自在句容市黄梅火烧山南侧南巷矿区非法盗采灰岩矿石6.26311万吨,非法获利139.6329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李某某商定,由被告人高某某开采矿石,并以每车20吨、每吨1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共盗采矿石7.68577万吨,非法获利163.372772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采矿活动,还为其提供句容市国土部门查处盗采矿石情况的信息。
4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非法采矿区坡体出现部分危岩及孤石,存在一定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且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后,句容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并委托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对李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行工程设计鉴定。经鉴定,李某某等人在句容市黄梅街道南徐矿区火烧山南侧无证非法开采宕口整治项目面积为17726平方米,项目区恢复治理工程总费用为483.2万元(含项目设计、施工费等)。
2017年11月17日,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高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起诉至京口区人民法院,句容市检察院认为李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矿产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向京口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矿石资源损失88.85102万元,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修复费用483.2万元。
2018年5月24日,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句容市检察院就被告破坏矿产资源危害地质环境进行充分、详实的举证,并围绕地质环境修复方案中修复费用的计算以及鉴定方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等争议焦点与被告及其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2018年7月26日,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调解结案,根据调解协议,李某某、高某某等四名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矿产资源损失78.1万元、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修复费用220万元并实行替代性修复。
(夏立红 范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