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追诉的吉某某、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吉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3月12日13时许,杨某某与吉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本市张郭镇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饮用白酒。酒后,章某某驾电动车载带杨某某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时,恰逢赵某某开车调头,章某某处置不当摔倒。双方发生争执,二人殴打赵某某,随后,吉某某赶至现场,参与冲突。赵某驾车经过现场,下车劝架,杨某某等人不听劝告,转而殴打赵某,杨某某击打赵某眼部一拳,造成赵某眼部轻伤二级。
3月27日,兴化市检察院收到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检察官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被害人陈述中均提到,另有他人参与了殴打被害人,为何公安机关只移送审查起诉杨某某一人?
4月25日,该院向兴化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诉通知书》,要求该局补充移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其他二人,同时于4月26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
5月9日,兴化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5月30日,承办检察官前往张郭、戴南等地寻访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证人,补充收集制作笔录13人次。补充侦查表明,章某某、吉某某均参与了殴打赵某某和赵某,追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一步明晰。
6月21日,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吉某某、章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追诉。6月25日,兴化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该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前期补充侦查证据已经完善,6月30日,该院即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院的追诉决定,吉某某、章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通讯员 张克威 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