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区检察院首次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两名监护人开展训诫活动,活动邀请公安机关承办人徐小勇、法律援助律师郝道欣参加。
2018年4月10日,未成年人张某因受朋友请托去讨债。讨债过程中,张某一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微伤。7月23日,因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淮安区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未成年人张某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主要原因在于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放任对张某的管教。在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和进行帮教时,检察官多次联系张某的父母,对方均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由拒绝参加对其儿子张某的帮教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张某的监护人进行训诫。9月13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监护人下达《训诫决定书》,要求其到淮安区检察院接受训诫。
9月17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公安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在未成年人谈话室对张某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对张某监护人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监督张某禁止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二是对张某多关怀教育;三是监督张某禁止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四是监护人自身要加强法律学习,并督促张某定期学习法律知识。训诫后,张某的监护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会加强对张某的关心爱护,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承办检察官介绍,这是淮安检察机关首次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开展训诫活动。通过此次活动,实现了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目的,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