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森,现任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他负责“检察为民服务中心”连续20年获得高检院“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文明示范窗口”称号,并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列入第三批社会管理和公共综合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是全国检察系统首家入选单位。2014年,他创新“四个一”初访接访模式,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全省检察机关经验交流、被《人民日报》等媒体报道, 2016年,他创新“打造规范信访品牌”,获全市检察机关创新创优二等奖。个人先后荣获一次三等功、“市人民满意检察官”、“市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市群众工作能手”、“县十大法治人物”、“县级机关服务标兵”等称号。五年来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5件22万余元。2014-2016年,他带领科室办结信访243件,连续三年初信初访100%化解。
真心理解群众 把来访者当亲人
检察机关群众对象主要是控告人、申诉人,或被害人、被告人。他们不少人因为刑事案件,人生、甚至家庭陷入困境;不少人一辈子没有与法院检察院打过交道,面对法律茫然无措;不少人经济收入低,文化水平低。对他们来说,走入检察机关大门,本身就很无奈。
王汉森始终对群众满怀真情,把群众当成朋友、亲戚、甚至家人。2017年7月11上午,吴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吴某敏在父亲吴某柱搀扶下的走进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两人情绪激动,吴某柱认为检察机关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给个说法。吴某柱反映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检察机关认定交通肇事罪,认为罪名更改不合理,要求检察机关立即变更案件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并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
在接访过程中,王汉森了解吴某柱之所以要求变更罪名,是怕交通肇事罪判的轻,赔偿的钱就一分也拿不到而吴某敏还需要进一步治疗。被害人吴某敏前期治疗花费18.5万元,已花光家中全部积蓄,还向亲戚借款7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吴某一分钱没有赔,家庭陷入困境。检察官当即告知被害人吴某敏的父亲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收到被害人救助申请后审查符合救助条件,金湖县院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绿色通道,为被害人吴某敏申请救助金20000元。政法委审批同意后,检察官考虑到救助金从政法委转账到被害人账户还需要一个多周的时间,被害人吴某敏又急需治疗费用,检察官在征得院领导同意后,先行垫付20000元,并将救助金第一时间送到吴某敏父亲手中。被害人父亲吴某柱激动地联声道谢:“谢谢检察官帮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
真心细致接访 我为你做主
“坐的离群众再近一些、记录群众诉求再细一些、解答群众疑问再清楚一些”。这是王汉森工作的座右铭。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去年12月一天“检察官要为我做主啊!”信访人王某一边走进金湖县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一边向王汉森诉苦。王汉森上前搀扶信访人,请他坐下有话慢慢说。
信访人仍难掩激动的心情,说道“我莫名被法院拉进黑名单,又不知道到哪里能解决这个事情,只得请你们帮忙!”经王汉森耐心倾听了解,原来王某是与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王某与某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5万余元由信访人王某支付。由于王某到期未按时支付,法院查封了其拆迁安置房。王某说道:“当时拆迁时我和儿子共同居住,作为拆迁户对我们进行了拆迁安置,而我儿子是根据拆迁协议书进行拆迁安置并支付了差价款而将该房屋登记在我儿子的名下,建材公司认为我是在转移财产而向法院主张撤销权,法院认为我不是在转移财产,但是法院执行过程中把我列入了黑名单,我来检察院就是请你们帮我解决这个事情的。”
王汉森对王某反映的情况认真的做了记录,审查受理该案后,他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过检察官们多次调查走访,了解到该合同纠纷案执行程序尚未恢复,法院并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而是因另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法院未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向王某送达《执行决定书》的执行行为,检察院已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严格履行送达义务,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真心解决问题 他的贷款有望了
2017年7月28下午,一名年轻人汗流浃背的来到了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向该中心正在接访的检察官王汉森反映他在中国银行金湖支行贷款被拒绝了。这名男子叫徐某某,他告诉王汉森:“他办企业准备在银行信贷部分资金,可是到银行一看,银行解释说他被公检法查询过账户的人,都被列入银行较高风险。何时被列入银行较高风险,他自己一点不清楚,希望检察机关帮他向银行了解一下给一个答复”。王汉森听了徐某某的叙述,认真地作了记录。
信访案件发生后,王汉森向院领导详细的汇报,该院十分重视,迅速安排人到金湖支行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发现,在2015年为协助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市民政局李某贪污退伍军人补助款案,向该行查询徐某某等5名被害退伍军人补助款账户及交易明细。同时,该行填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情况登记表》,将某某风险级别调整为“高风险”。通过调查核实后,当日即向中国银行金湖县支行出具证明“徐某某无行贿犯罪记录,检察机关查询他账户记录为正常办案需要,与他本人无关”,经逐级上报,江苏省分行最终批准他贷款。
当徐某某两天后拿到金湖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后,高兴地对检察官说,“感谢王检察官高效率的服务,是你们帮了我的忙,我的贷款有希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