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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治检心得]戴飞:深度打造共享平台 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2018-09-28 09:20:00  来源:检察日报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着力点。然而,要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检察机关不仅要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更需要深度借力,打造共享平台,以弥补自身在专业知识、信息采集与分析等方面的不足,以双赢共赢多赢的理念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搭建与行政机关的对接平台。行政机关是公益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和执行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其履职的核心并非去代替行政机关履职,而是以监督的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对接应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平时对接方面,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数据对接,注重运用大数据收集、管理案件线索,让行政执法数据真正打破“长期以来以部门利益为主体的数据壁垒”;二是通过暗访、群众举报等手段获取公益损害线索,对于其中涉及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三是建立重大环境损害事件的提前介入调查机制,一旦发生影响较大的公益损害事件,检察机关应当站在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角度介入调查,第一时间调取、固定证据,为损害结果及其法律责任的确定奠定基础。

  搭建与其他负有监督职责机关的对接平台。除检察机关外,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样能够发挥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相对而言,监察机关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是否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审计机关更注重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对资源和经济利益的管理事实上是否符合忠实可信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实现深度借力,一方面要丰富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对接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在公益诉讼案件最关键的线索分析领域,要加强与环保、国土、水利水务、食品药品等行政部门的业务交流,在业务人才的培养以及对财经和资产领域的专业性分析等领域加强合作。

  搭建与各诉讼主体的合作平台。当前,全国多省、市、自治区党委、行政一把手对公益诉讼发声,提出“让每个参与者都从中受益”的要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树立“协同之诉”理念,实现被告与检察机关的双赢。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要注重以修复性司法理念指导案件办理,在公益损害的赔偿问题上,要明确地方政府与赔偿义务方作为损害赔偿的磋商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和鼓励各地利用荒山、废旧矿区等建立起公益损害修复基地,并同步开展警示教育,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和第三方基金投资的积极引导作用,让公益保护产生更大程度的正面效应。

  搭建与律师、公安机关的共建平台。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特别是律师在线索发现中的作用。律师在公益受损事件中,一般是比较积极作为的一股力量,如著名的火车票退票案、上海车牌拍卖费案等,都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落地之前律师推进社会进步的范例。如果律师提供线索或证据后正式立案调查的,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在相关诉讼文书中将案源情况加以列明,以示对其劳动成果的尊重,笔者持肯定态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然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就应该在公益诉讼过程中秉持公心、实事求是,把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共同推进社会进步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公开调查、取证等活动中,应当注意考虑与公安机关尽早形成有关履职保障的制度安排,为检察公益诉讼公开调查行为提供可靠的技术和安全保障,确保检察官人身安全并增进检察机关履职公信力和影响力。

  (作者为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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