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对检察业务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庭审能力水平,日前,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检察院组织检委会委员参加“听庭评议”活动。
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工伤纠纷对被害人廖某某怀恨在心,于2018年3月26日凌晨5时许至廖某某的厂房内放火,经鉴定,烧毁财物10万余元。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该院起诉,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遂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大队工程师、周边厂房经营者的证言、以及现场的监控录像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复勘火灾现场。最终以放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就放火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连环发问和质证,出示了充分证据,法院最终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本次听庭评议活动获得了检委会委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