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检察官正在提审犯罪嫌疑人
图:检察官利用无人机进行取证
拆解电池现场
为赚取高额利润,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多名嫌疑人非法从事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拆解、炼制工作。拆解废旧铅蓄电池时的硫酸溶液流淌到地上,污染土壤;炼制铅锭时产生的有害气体排放到大气中,污染空气。该案涉案金额超亿元,被告人非法牟利1000多万元。经权威机构鉴定,犯罪造成的生态损害治理成本需要2000万元。9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对这起江苏省最大的铅蓄电池环境污染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陈华、张海等,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创业走上违法路
33岁的陈华是淮安人,初中毕业后到无锡做了几年修理工。2010年,陈华经朋友介绍到山东做起收购废旧塑料生意。之后,他得知收购废旧铅蓄电池生意很赚钱,便想着回老家创业,做回收铅蓄电池生意。
2016年春节,陈华回家过年时遇到老乡张海,提起自己的想法。在苏州打工多年,也想回乡创业的张海对其想法很感兴趣,觉得是个致富的路子,二人一拍即合,每人出资30万元,做起了铅蓄电池回收生意。
他俩花5万元租了一个院子,改造后作为堆放废旧铅蓄电池的仓库,然后联系收废品的小商小贩,开始了收购废旧铅蓄电池的生意。收满30吨后,陈华便联系大货车司机李明将这些电池运到徐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销售,从中赚取利润。
然而,这种赚钱模式回笼资金需要一个月左右,两人很快便资金紧张。为了快速赚钱,他俩决定自行拆解电池并炼制铅锭。不过,这是一门技术活儿,陈华和张海两人根本就不知如何操作。这时,陈华想起了老乡胡伟。经电话联系,胡伟称自己正在帮老板做废旧铅蓄电池拆解。这一行很赚钱,但老板给的工资却并不高,陈华趁势让胡伟入伙,胡伟当即答应。陈华与胡伟商量后,又各自出资50万元,搞起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和炼制铅锭的厂子。
陈华等人明知自己的生意是违法的,为了不被发现,他们在淮安市淮阴区袁集乡租了一个较偏远的废弃厂房,用来做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厂房,后又到淮阴区码头镇将一个废弃的砖瓦厂租下,做废旧铅蓄电池的铅锭炼制厂房。陈华与胡伟一起购买了炉子、鼓风机、铅块的模型等设备,又联系了老乡周兵、赵银等人帮忙。这样,废旧铅蓄电池的收购、拆解、炼制一条龙生产线就建设完成了。
拆解、炼制废旧铅蓄电池会污染环境,为躲避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查处,他们将每个厂房的窗户都用遮挡网盖起来,从外面根本看不到里面。他们还给每个厂房配了保安在门口站岗,一旦有陌生人来,就告诉他们厂房是空的。另外,运输废旧铅蓄电池、铅锭时,陈华等人专门吩咐驾驶员只在晚上进行,以防被发现。
疯狂牟利致严重污染
陈华等人在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和炼制过程中实行24小时两班倒,这样工人可以休息,机器则24小时不停运转,实现利润最大化。据负责管理炼制工作的钱刚交代,每个炉子每天24小时可以烧出9个铅块,每个工人上12小时班可以拿到600元工资,每个铅块重量约1.2吨,炼制好的铅块每吨可以卖到1.5万元至1.7万元。
由于生意火爆,陈华、胡伟等人决定再加一条生产线。陈华联系朋友侯平,由其投入100万元入股。陈华等人又购买了设备,上了一条新的生产线,每天炼制的铅锭产量增加一倍。
2017年9月,淮安市淮阴区环保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有工厂排放出难闻气味。环保局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后觉得案情重大,便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现场查获待处理废旧铅蓄电池100余吨,塑料外壳9吨,炼制的铅板78余吨,成品铅锭60余吨,并查扣账册3本。
经审查,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华、张海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共同出资的方式,开设废旧铅蓄电池收购厂、铅蓄电池拆解厂、炼制铅锭厂等,先后从上海、南京等地收购废旧铅蓄电池,后安排孙小波、李明将废旧铅蓄电池运输到淮阴区袁集、码头、丁集等地拆解、加工炼制铅锭,雇用吴兵进行装卸、称重、计账等工作,雇用马群、蒋浩等人进行非法拆解、炼制等工作。至案发,共收购废旧铅蓄电池1.86万余吨,炼制铅锭达9349余吨,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陈华等人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在拆解、炼制过程中,工人将收购来的废旧铅蓄电池直接用斧头砍开,里面的硫酸溶液径直流淌到地上,炼制铅锭的过程中还会产生刺鼻的酸味,对周围空气造成极大污染。据吴兵交代:“炼制铅锭时空气特别难闻,所以工人们在厂里工作都戴着口罩和手套,脚上也穿着胶鞋。”
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废旧铅蓄电池以及废旧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性属于有毒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成本,需要2000万元。
刑事民事追诉“双管齐下”
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公安机关将该案通报到检察机关后,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张超运和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张茁等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通过实地查看案发现场,使用无人机拍摄取证,对拆解点和冶炼点的污染现场进行全景勘查、证据采集,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张茁介绍:“无人机具备视野开阔、动态跟踪、适应性强的特点,应用于案件的现场勘查、证据采集以及污染源头的跟踪拍摄,可以有效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取得全面性、实效性,优化办案模式,提高办案质效。”清江浦区检察院通过参与现场勘查、听取案件介绍和调阅案卷等,从危险废物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涉案数额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人员不仅对证据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还对现有卷宗证据中存在瑕疵的部分进行补正或说明。通过补充侦查,补强的新证据形成一本新卷宗。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陈华、张海等人为谋取利益、大量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炼制铅锭,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废酸、废气等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陈华、张海等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远超过3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节。
2018年6月9日,清江浦区检察院发布该案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自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审查认定陈华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生态环境这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仍然积极为之,主观上有侵害生态环境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重大损害,且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团伙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连带承担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以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民事法律责任。
9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在对1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主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有无犯罪前科等不同情况,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陈华、张海等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处置被污染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及时修复被污染场地的土壤等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赔偿其污染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