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成功和解了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
2009年,王某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并委托第三方代为出租。在租赁期满后,王某的母亲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与房屋使用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母亲代为签署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王某仍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人王某坚持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而承租人将该房屋与他人房屋整体作为宾馆经营,返还具有难度。承办检察官在了解到情况后,向申请人王某详细分析了案件,引导其树立解决问题的态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承办人的调解,最终王某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承租方也愿意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王某撤回了监督申请。至此,这场历时五年多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该案的办理,有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该院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宗旨贯穿办案始终,把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在办案中做到把法律解释准确,把政策讲清楚,把道理说明白,化解申诉人心里上的抵触情绪,让申诉人真正心服口服,息诉服判,将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