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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开发区检察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办理首例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
2018-11-07 08:4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梳理,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件符合上述规定。

  近日,江苏省淮安开发区检察官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人,向他们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适用该条款对犯罪嫌疑人处理、量刑等方面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征求辩护律师意见后,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院将继续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就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详细的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具结书等材料。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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