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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变“运输” 邗江检察建议毒品案件变更罪名获有罪判决
2018-11-13 09:1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被告人季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决如下…….”随着江苏省邗江区法院当庭宣判,这个历时近5个月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判决书最终采纳了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的建议,以运输毒品罪对季某某定罪量刑。

  初现端倪,案件定性存疑

  2018年5月23日,季某某乘坐某平台网约车从扬州市邗江区出发至江苏省丹阳市,以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买到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继续乘坐该网约车返回至邗江区,下车步行至一小区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以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立案侦查,后因购买冰毒下线未查清,以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邗江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我是从镇江丹阳那边一个男的手里购买的冰毒,我一个人坐车去的,然后坐车回来的”,季某某的供述让承办人陷入沉思,案件定性似乎出现变化,“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那么季某某应当是具有运输毒品的嫌疑。可当天的网约车司机没有找到,行车路线便无法证实,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查后,决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季某某,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意见。

  一波三折,取得关键证据

  公安机关随后就行车轨迹开展侦查,但季某某与司机约定取消网上订单私下付款,网约车平台无法证实行车路线,司机更是找不到,只能继续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秉持着公正司法的理念,承办人一方面与季某某周旋,从供述中挖掘线索,另一方面继续督促公安机关寻找当天的司机。努力终有回报,在多次与某网约车平台客服联系后,司机金某某找到了。他证实当天接到订单后将季某某从扬州开车送至丹阳,季某某在丹阳郊区下车后几分钟又上车,随后乘车返回扬州,行车时间及路线与季某某的供述完全吻合,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当庭认罪,“持有”变成“运输”

  2018年9月10日,邗江区检察院以季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季某某当庭认罪,鉴于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邗江区法院决定对季某某减轻处罚,以运输毒品罪判决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作者:刘丹丹 时佳琪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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