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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检察重拳出击 向黑恶势力“亮剑”
2018-11-20 08:0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孙某、刘某纠集罗某、金某某、王某某等8人形成恶势力集团,采取聚众、威胁、暴力等手段,向某大型商场购物卡黄牛陈某某等索要“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9000元,期间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陈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该案系江苏省公检法共同挂牌督办的重点涉恶案件。

  今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展以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重拳出击,勇于亮剑,依法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案件13件27人,提起公诉1件11人,提前介入案件8件46人,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一丨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扎实推进

  提高政治站位,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成立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指定分管副检察长为办案组负责人,强化组织保障。对近年来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分析,总结类案办理事实和罪名认定、证明标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开展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

  二丨全面摸排引导,确保无一遗漏

  会同公安机关对在侦案件进行地毯式摸排,对于涉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24起案件的33名犯罪嫌疑人逐一把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组织性、暴力性”等“黑恶势力”犯罪特征,对高度符合案件开展类案侦查。

  三丨综合考量评价,确保精准打击

  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性质,坚决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对提请审查逮捕的“黑恶势力”案件,综合审查前科情况、其他犯罪线索情况等证据,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围绕组织者拒不供认从而导致行为、作用认定困难的重点,从细节入手,详加辨明、准确认定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作用。

  四丨健全配套机制,确保信息通畅

  指定业务骨干担任专职联络员,负责台账、信息报送等工作。实行每日报送制度,对提前介入、新受理、才办结的案件,严格按照省人民检察院“快捕快诉”办案机制要求,及时整理形成书面信息上报;同时,建立“证据不足不捕人员”跟踪台账,逐案适时汇总和上报,做到信息传递的零失误,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吃瓜群众还是一头雾水

  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你真的了解吗?

  下面是检察官的详解:

  1.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3.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4.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5.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6.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7.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十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8.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9.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注:关于扫黑除恶的小知识,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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